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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交警队隐蔽移动测速合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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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一段时间,东平交警队,几乎均有移动测速仪在隐蔽“执法”。许多人对此颇有微词,个中许多问题值得探究。
按照规定,移动式测速仪在测试时应在警车内使用。像位于贯中大道和泰东路路段的藏在树丛中的测速仪,如此执法,是否太不靠谱、太不规范了?
长期以来,交警习惯于把警车往路边树丛中一停,测速仪器在隐蔽处一架,超速了就罚你,有个别地方甚至把测速仪器藏起来测速,执法方式不能让人接受。运用科技手段对超速进行查处,是法律赋予交警部门的职责,也是对驾驶人安全行车的保障。但合法的事做得合理,才能消除群众不必要的抱怨。
问题的焦点是:如何通过规范测速工作,让交警执法处在阳光下,把执法手段置于阳光下,进一步提高交警部门的执法水平。

发表于 2012-5-23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执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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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算不算钓鱼执法?让人实在怀疑此举目的是不是给交警创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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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5-23 17:56
隐蔽执法不可取
法治发展到今天,公开、透明,已经成为法律的一种基本属性。一些**一直以藏在暗处、让驾驶员随时感觉到有双眼睛在盯着自己,从而迫使其遵守交通法规为最强有力的理由。但这只不过是古代落后的法律观念“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翻版,早就被抛进历史的垃圾堆。惩罚,只是法律功能的一部分,警示、教育、引导等作用应该更大。**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首先,将测速装置摆放在显眼的位置,以警示驾驶员不可违法;一旦发现违法情形,也要给予驾驶员陈述权、申辩权;对轻微违法的,可以提出口头警告,即使需要罚款,也要和教育相结合。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这是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根据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行政主体被授予自由裁量权,但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行为必须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这就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必须有合理的动机;应该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隐蔽执法使法律的警示和预防作用消失,无助于“道交法”目的的实现。隐蔽执法再和“罚款经济”紧密相连,动机就更有问题了。**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根据这一规定,**隐蔽式拍照执法已经成为违规行为,自身不在,何以正人?
法律有3种功能:警示、教育和制裁。**隐蔽执法则仅仅有制裁作用,没有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法律精神是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和行政执法公开原则是基本的法律原则,也是确保法制公正公平的首要原则,而隐蔽式执法恰恰是违背了最首要的“公开”原则。从这个角度上,**隐蔽执法通过“毒树之果”取得的证据,应该永远排除在正当执法之外。 (注:毒树之果,是美国刑事诉讼中对某种证据所作的一个形象化的概括,意思是指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证据,这种证据往往被法庭所拒绝采用)
匿名  发表于 2012-5-23 17:58
我那天驾车从泰安回来 也看到了 在路边的树丛中一辆带测速的警车
从一名法学专业毕业的角度看这个问题
匿名  发表于 2012-5-23 17:59
从别的地方引用 不对的地方请商榷
发表于 2012-5-23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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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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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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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违规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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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张西望 发表于 2012-5-24 08:43
违规不违法

{:soso_e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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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5-24 10:33
这种执法方式可能不够规范,但它对付的是违法行为,因此守法公民并不反感。
另:有关部门曾有过解释,在有限速警示的路段,这种方式不属禁止行为。其实,有的地方普通市民提交的交通违法证据也可以被采纳。对于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严厉一点没有什么。你不超速,它能拍你?你遵章驾驶仅仅是给摄像头看的?
发表于 2012-5-24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是文盲,以上内容均看不懂是什么意思; 2.此事与本人一点关系也没有,本人只是来回帖子赚几个豆子的苦力; 3.本人在此留言并不代表本人同意、支持或者反对楼主观点; 4.若本人留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请管理员及时删除本人跟帖; 5.因删帖不及时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包括宪法、民法、刑法、书法、公检法、基本法、劳动法、婚姻法、输入法、引渡法、担保法、商标法、专利法、广告法、国际法、著作权法、吸星大法、今日说法、与台湾关系法及文中涉及或可能涉及以及未涉及之法,各地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条例)纠纷或责任本人概不负责 6.如果需要跨省追捕请联系楼主以及网站管理员或法人代表; 7.谢绝跨省、跨地区、跨市、跨县、跨乡、百米跨栏追捕8.此声明最终解释权归本人所有 以上的话也是复制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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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7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_16984349925490629196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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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7-6 17:44
法不赋权即违法,此种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违规不违法观点是错误的。
违法测速和重庆打黑一样,有一定进步作用,但长远来看,弊远大于利。
绝不能为了对付饿狼而放出猛虎!
发表于 2012-7-8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特色{:soso__15936672748865441779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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