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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匿名

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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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7-2 11:27
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匿名  发表于 2013-7-2 19:36
匿名  发表于 2013-7-4 13:40
举报的也无用
匿名  发表于 2013-7-4 17:03
 第六条 普通中小学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规定授课、布置作业的;
  (二)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
  (三)从事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
匿名  发表于 2013-7-6 09:04
不错,又占了一个沙发!
匿名  发表于 2013-7-22 10:41
游客045377 发表于 2013-7-6 09:04
不错,又占了一个沙发!

匿名  发表于 2013-7-22 10:50
关于严禁在职教师暑期有偿办班补课的
通    知

各乡镇教办、县直各学校:
根据《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监督监察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泰教办发[2013]3号)和《东平县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东教发[2011]8号)等规定,现就严禁在职教师暑期有偿办班补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严禁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
2、严禁教师课上内容不讲,暗示学生放到辅导班去讲,诱使学生参与有偿辅导。
3、严禁在职教师以各种名目租赁校内外房屋举办“提高班”、“辅导班”、“实验班”等并收取费用。
4、严禁学校、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办班补课生源,动员或变相动员学生参加校外办学机构的补习或为其提供生源,也不得为退休教师或其他社会人员介绍学生、从事家教而从中获利。
5、严禁在职教师接受社会各类文化补习机构的聘请,参与有偿文化补习活动。
6、严禁学校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社会培训机构或校外人员开展有偿补习活动。
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暑期违规办班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根据省、市、县有关规定,对责任教师和问题学校进行严肃处理。
希望各单位、各学校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弘扬敬业奉献精神,严格要求,严肃纪律,禁止出现在职教师暑期有偿办班补课行为。要建立完善主要领导负责、分工领导主抓的职责体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的追究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有效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监督。县教育局将组成专门检查组,明察暗访,定期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教育局举报电话:2830160,举报信箱:dpjyhfb@163.com,各单位同样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匿名  发表于 2013-7-2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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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7-22 22:33
匿名  发表于 2013-7-23 09:44
匿名  发表于 2013-7-23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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