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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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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2-7 16:48
  四川巴中一小学校长公款请客 三桌花900余被免职
      
    因用公款招待乡党委政府的领导,巴中市巴州区玉井乡中心小学校长汪某,昨日上午被区教育局免去校长职务。据了解,这是巴州区教育系统狠抓作风建设以来,因为公款吃喝而“倒下”的第一人。
“作为巴州区为数不多的女校长,她的业务能力很强,出了这事,说实话我们很替她惋惜。”昨晚,巴州区教育局局长李枰德接受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李局长认为,乡镇一些学校负责人在处理关系时,很讲人情,但往往忽视了制度,希望此事能对其他同志起到警示作用,正确处理好人情和制度之间的关系。
事件回放:三桌近千元办公室主任签单
元月21日下午,巴州区玉井乡中心小学内,校长汪某向乡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汇报完毕,见时间已晚,一行人便到街上吃火锅,校方和政府相关人员总计坐了三桌。
当天晚上,区教育局就接到了举报电话。次日一早,局纪委书记龚双柏带队前往调查,结果显示,当晚吃饭的共计21人,坐了3桌,喝了近3斤老白干,总共吃了900多块钱。
“这笔钱由谁支付,是认定事情性质的关键。”李枰德说,尽管汪某曾解释,这笔钱她原本要自己私人支付的,吃完饭出于礼节性考虑,她忙着送领导去了。但账单显示,签单者系该校办公室主任,这成为认定公款请客的最直接也最有力的证据。
处理结果:免去校长职务 全系统通报
2月4日,巴州区教育局在全系统内通报了此事,昨日上午,该局到玉井乡小学宣布免去汪某校长职务的决定,新校长同时到任。
“说实话,3桌21人900多块钱,算是一顿较为朴素的工作餐。处罚是否太严了?我们也考虑过。”李枰德说,自从中央出台改进工作作风的八条规定后,区教育局通过各种形式,向所有学校传达了中央、省市和区里的相关规定,时刻提醒大家不要闯“红线”。虽然汪某再三解释,学校在相关文件出台前就和乡上领导预约过了,如果爽约人情和面子过不去,况且当天汇报完工作,时间确实不早了,不留下来吃一顿饭也说不过去。
作为巴州区为数不多的女校长,汪的业务能力很强,她在接受调查时曾数度流泪。
“我们也很惋惜,但学校确实违反了规定,她要承担领导责任。经过反复研究我们做出这个决定,并上报区纪委。”李枰德说,一些乡镇学校负责人,在处理关系时,人情味太浓,不知不觉间就违反了制度,希望其他学校能够吸取教训。
21个人吃了900多元,一个任职多年、在业界口碑甚好的女校长因此被免职,这个代价太沉重。初闻这一消息,既为有关方面处罚之严厉而震惊,也为汪校长的遭遇而深深惋惜。
剖析事件本质,巴州区教育局负责人可谓一语中的。汪校长讲了人情,但忽视了原则,没有觥筹交错酒酣耳热,就难以推进工作,也无法增进感情,这已成了很多人的惯性思维,如果不及时踩刹车,理不清人情和原则之间的关系,相信还会有人为自己的行为埋单。同步播报厉行节约
匿名  发表于 2013-5-9 15:53
为官者的用人观——李瑞环
  2010年,李瑞环出版《务实求理》一书,其中他讲到了一种怪现象,那就是有的单位用人制度不够透明,选拔干部时搞“帮派”。这次,在《看法与说法》里面,他又专门就这个问题进行了阐述。
  进行政治体制改革,首先要改变用人制度。一叫体制,二叫用人。体制也是人确立的。政治体制改革,说来说去是用人的问题。中国的改革,如果干部人事制度不改革,其他一切改革都靠不住……我们现在的干部人事制度从下边往上边看,透明度很低,掩盖物太多,搞得有些神秘化。为什么有些干部怕领导不怕群众,在领导面前唯唯诺诺,在群众面前什么离谱的话都敢说,什么离谱的事都敢做,怕仆人不怕主人,就是因为他的命运在领导手里,吃谁的饭,当谁的官,拿谁的钱,把领导赏识和群众拥护看作两码事。要增强选拔干部的透明度,去掉笼罩在干部人事制度上的神秘色彩。要使我们的干部一开始就最大限度地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以利于群众发表意见,使群众到关键的时候能起作用。做到这一点,就是一大进步。
  1987年11月29日,李瑞环在“推荐天津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人选”会议上,曾对一些选人用人方面的不良风气进行过深刻剖析。
  现在社会上存在着一种歪风:有的人不干事却事儿很多,拉拉扯扯,吹吹拍拍,你长我短,一帮一派。我讲过领导干部要坚持“四人”:诚恳待人,平等待人,一视同仁,知人用人。领导之间有意见,可以当面讲,我最不喜欢背地里鼓捣人的人。和我打过交道的人知道我这个脾气,或者叫毛病。我讨厌告黑状的人,对一起工作的人,乃至对自己的下级,当面好好好,偷偷地跑到上边告一大状,有内容,有记录,很系统。遇到这种情况,我就会先问他,你找他谈过没有?你批评过他了没有?那么作为你的同志、你的部下,你看到缺点不找他谈,不批评他、帮助他,跑我这儿来说这一通是什么意思?是证明你正派呢还是证明你忠于领导?我不反对向领导反映情况,但处事要处以公心,对同志要好心。同志之间有意见可以当面谈嘛,我们决不能让这种人进领导班子!对人总是要宽厚,总是要诚恳。待人以诚、以宽。其次是实实在在地干事。你说我们这个班子里边有多大的本事?没有。我出过一个题:两头骡子拉车快还是两头驴拉车快?毫无疑问,一般地讲两头骡子拉车快,力量大。我说未必——一个往前拉,一个往后拉,把车拉散了。小毛驴劲不大,但一股劲蹦跶蹦跶老往前走,一定比骡子快!
匿名  发表于 2014-5-16 15:40
                                                                鲁政办发(2007)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违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五日

违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保证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强化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省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应当坚持“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法律法规制度的,应当予以纠正;需要给予处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由于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责任不落实等,致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拨付、管理、使用出现问题,影响学校教学工作正常运转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不按规定安排预算的;

(二)不按标准足额拨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资金的;

(三)不按规定标准足额拨付农村中小学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

(四)将免杂费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的;

(五)无正当理由,拖延应当拨付的教育经费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虚报、瞒报及其他手段编造预算、决算虚假数据及相关信息,骗取义务教育经费和其他相关利益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挤占、截留、挪用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属于个人挪用、贪污义务教育经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除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和寄宿生按规定交纳的住宿费外,违反“一费制”收费规定,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的;

(二)不执行学生课本、作业本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和代收费规定的;

(三)对省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教辅材不是让学生和家长自愿选购,而是向学校或学生强行征订或变相摊派的;向学生摊派购买课外书籍、音像资料的;向学生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保险以及其他摊派的;

(四)在正常教学外,为学生开办辅导班、补习班、特长班及其他学习形式另收取费用的;

(五)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两免一补”规定的;

(六)不按规定向师生和家长公示学校公用经费预算、决算、财务报表和代收费使用情况,情节较重的。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有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行为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关部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违反义务教育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条 违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法律法规制度,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屡犯不改或者拒不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强迫下属人员违法违纪的;

(三)抗拒检查的;

(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第十一条 违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法律法规制度,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交待违法违纪事实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有其他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的。

违法违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违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法律法规制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应当做到公开透明,并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监察、财政、教育、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列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由职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匿名  发表于 2014-5-20 11:48
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教育局也要处理好。比如:初中晚自习,教育局检查过多过细及形式主义,老师办班,县直学校中层干部官僚风气极严重。这些问题解决起来不难,请领导们要过问下
匿名  发表于 2014-6-27 11:58
高考前一天,明湖很多学生拉肚子,不知久民校长如何向考生交代?向社会交代?向何局长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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