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34758|回复: 47

[已答复] 问问人事代理费的事?

[复制链接]
匿名  发表于 2012-12-28 19:25 |阅读模式
从2006年上班开始,每三年720元的所谓人事代理费,什么时候是个头呢?收了钱也不给发票?心里实在不明白,百度了一下,发现事实不是这样的,不要再从我们身上割肉了,那些大人吗动动嘴,我们好几个月就白干了,家里等着还房贷,孩子等着喝奶粉呢,谁来管管这事???不想说那些影响和谐的话,但是还有多少个三年等着我们呢 ?~?!请直管部门、局领导关注下我们吧!
        1、根据什么收的?
        2、2013年的标准降了吗?还每年240吗?

发表于 2012-12-31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感谢你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现就你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 号)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我县县直学校2006年公开选(招)聘了部分教师,其他部门和单位从2007年起,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公开招聘的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实行人事代理,由聘用单位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依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文件(鲁价费发[2009]14号):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标准为20元/月/人。收取费用手续以聘用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开具,可查询。截止目前,未收到上级收费标准有变化的正式文件,如果上级如出台新文件,我们会认真执行。
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请电话咨询:2851884
2828903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13-1-1 15:03
社保也收档案管理费,每人每年180元,下岗职工是否免收
匿名  发表于 2013-1-6 14:16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388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一)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原人事部认定资质的单位收取的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由现行的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5元降为10元;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由每份每月20元降为12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由每份每月5元降为3元。三年后自动取消。
    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标准降低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应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原则,重新制定本地区各级人才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现行收费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提高。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1、简化收费方式。将货物检验检疫费中的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不收费)合并为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取消累计收费。同时取消以下规定:(1)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按80%计收;(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70%计收;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50%计收。
    2、降低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1)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的分别按货物总值的1.5‰、1.2‰分别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的0.8‰一次性收取;其中,介质土、植物油由按货物总值的0.67‰降为0.3‰收取;小批量食品由按货物总值的4‰降为0.8‰收取。(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统一降为按每批次30元收取。(3)仅实施卫生检疫的,不收费。
    3、资源类商品,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和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的货物检验检疫费,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定额收取。其中,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按每吨0.6元收取;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和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按每吨0.08元收取。
    (三)已生产药品登记费,对生产企业由每个品种50元降为30元;对医院制剂由每个品种50元降为30元。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上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2年12月11日

匿名  发表于 2013-1-6 16:36
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由每份每月20元降为12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由每份每月5元降为3元。三年后自动取消。
匿名  发表于 2013-1-6 16:37
三年后自动取消。
匿名  发表于 2013-1-6 17:40
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一)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原人事部认定资质的单位收取的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由现行的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5元降为10元;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由每份每月20元降为12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由每份每月5元降为3元。三年后自动取消。
    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标准降低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应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原则,重新制定本地区各级人才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现行收费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提高。

匿名  发表于 2013-1-6 17:52
人社局请回答:
      2楼说:“ 鲁价费发[2009]14号)20元/月/人 ”     
      4楼说:“ 国发改委价格[2012]3882号12元/月/人”上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7楼说得更结实!!!
    请问:你们听谁的?我们听谁的?谢谢


匿名  发表于 2013-1-6 17:55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上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匿名  发表于 2013-1-7 17:48
没人搭茬?
匿名  发表于 2013-1-31 06:32
匿名  发表于 2013-1-31 19:28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一)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原人事部认定资质的单位收取的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由现行的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5元降为10元;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由每份每月20元降为12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由每份每月5元降为3元。三年后自动取消。
    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标准降低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应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原则,重新制定本地区各级人才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现行收费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提高。
匿名  发表于 2013-2-1 17:30
shebaodafu
匿名  发表于 2013-2-2 21:58
每人每年180元,下岗职工是否免收
匿名  发表于 2013-2-3 08:47
挣钱不要脸
匿名  发表于 2013-2-23 15:31
收多了的快给退回来!!!不然告你们!上房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东平信息港 ( 鲁ICP备05007463号 鲁公网安备 37092302000036号)违法不良信息投诉电话:2822003 (邮箱jb@sddp.net) )

GMT+8, 2024-11-23 00:53

Powered by Discuz! X3.4 Designed by sddp.net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