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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匿名

彭集镇黄冈中学,小桔灯学校上星期末的课都没有上,放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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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4-25 07:52
匿名  发表于 2014-4-26 16:46
东平:集中整治“庸懒散”和“衙门”作风9个方面27类问题

    东平县把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作为整治“庸懒散”和“衙门”作风工作的重点,成立集中整治“庸懒散”活动和集中整治“衙门”作风工作2个办公室,自3月份开始,集中整治9个方面27类问题。

    一查执行。查看对中央和省、市、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落实执行不坚决、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落实上级要求“中梗阻”,执行力不强的;违反程序,错位越位,自作主张,缺乏大局意识,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现象和问题。

    二查出勤。查看违反工作纪律,迟到早退,脱岗空岗,无所事事,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如上网聊天、串门子、玩游戏、看电影、网购、炒股的;单位内部管理松懈,干部在位不在岗、在岗不尽责、出工不出力的现象和问题。

    三查状态。查看不能勇于担当,遇到难题绕道走,贪图享乐、得过且过、推诿扯皮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合理诉求在职责范围内不认真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和问题。

    四查效率。查看不依法依规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审批流程繁琐,审批服务效率低下的;不认真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工作补位等制度的现象和问题。

    五查纪律。查看违反法律法规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乱执法、乱处理,执法检查随意性大,自由裁量权过大,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频繁检查的;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目无群众,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谋私敛财、贪赃枉法的现象和问题。

    六查意识。查看群众观念差、与群众感情淡漠的;想问题、做事情只顾及自己形象和面子,很少考虑群众是否需要、是否拥护、是否满意的;不愿意也不会做群众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漠然视之、淡然置之、敷衍应付的;故意疏远群众,不愿与群众接触,不去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说话办事只图自己省事方便,不顾群众切身感受的;居高临下,打官腔、摆架子,喜欢对群众指手画脚、发号施令的现象和问题。

    七查态度。查看对待群众粗暴简单,态度“冷、横、硬”的;不愿让群众讲话,尤其不喜欢群众提意见,遇到群众反映问题就心烦发火的;对前来办事的群众态度生硬,表情冷冰冰、说话不礼貌、办事不周到,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特权思想严重,架子大、脾气暴,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甚至刻意刁难,本来可以办的事情却逼着群众到处托关系、找门子的;对群众吹胡子瞪眼耍“威风”,动辄喝斥教训群众的现象和问题。

    八查作为。查看对待服务对象不一视同仁,搞“看客下菜”的;自私自利,有好处的事争着干,没利的事不愿管的;以岗位职责和权力谋私、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慢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快办事的;执法不文明、不规范,甚至以言代法、以情代法,执法不公,优亲厚友,宽严失度,公事私办的现象和问题。

    九查规范。查看信息不公开,办事不规范的;强调本部门或本岗位业务特殊,工作搞神秘化,对职责分工、办事流程不公开,让前来办事的人无所适从的;口号喊得响,服务承诺、工作程序、行为规范等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显示在电子屏幕上,但只为装点门面,就是不照着去做的;办事程序复杂,手续名目繁多,常以材料不全、没有惯例、没有领导指示为由故意拖延的;对办理事项不一次告知,让群众来回折腾、处处受难为的现象和问题。

    活动开展以来,东平县87个部门单位和14个乡镇街道全部进行了自查自纠,制定了实施方案,分ABC列出了近期解决、短期解决、长期解决3类整改问题,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电视、报纸作出公开承诺,2个办公室进行明察暗访,对公车私用、公款吃喝等情况开展专项督查14次,党政纪处分1人;对发现查实的3个单位“庸懒散”典型问题进行了通报,党政纪处分5人,通报批评6人,诫勉谈话3人,取消评先树优资格6人,书面检查9人。
匿名  发表于 2014-4-26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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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4-26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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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4-2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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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4-26 20:24
领导:那个姓陈。孟俩口子。是好人吗。你一直视陈为宝。他真是宝吗,他维护你工作吗,他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你知道吗,他能把你推翻,你信吗。反正我信了。早晚有一天。
匿名  发表于 2014-5-2 21:15
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
通    知
教师[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4年1月11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4-5-2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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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5-4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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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5-4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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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5-13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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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5-20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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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5-20 10:17
匿名  发表于 2014-5-20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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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5-1-3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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