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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金辉商业街电子屏每天不停播放噪音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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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1-24 19:42 |阅读模式
金汇街西首按了个大屏幕,从早到晚在放大分贝的广告,惹得我们附近的居民快要疯了,听说这是你们收了钱的,光收钱不管理,你们严重失职啊,这样严重的噪音污染请严查!!!!!
发表于 2014-1-25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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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5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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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5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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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6 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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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1-26 08:41
执法局真是光收钱,不作为啊,金汇街西首是居民区,不光有财苑小区还有农委楼,康惠家园等,怎么就批准他们建大屏幕!!!!!!这里边有没有圈钱交易!!!!
匿名  发表于 2014-1-26 08:43
东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县城区环境噪声管理的通告

近年来,县城区文化演艺活动日趋活跃,进一步丰富了市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但随之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也对城区正常的生活、工作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为规范各类文化演艺活动、商业经营、建筑施工等行为,严控环境噪声污染,营造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加强县城区环境噪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县城区范围内从事文化演艺、商业经营、开业庆典、婚庆和建筑施工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在县城区举办开业庆典、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文广新局提出申请,按照审核批准的内容、时间、地点、场次举行活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文广新局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经批准举办的开业庆典、营业性演出活动,中午12:00至14:30、晚21:30至次日6:00,禁止使用一切噪声音响设备;在开业庆典、婚庆活动中,禁止使用礼炮制造偶发性强烈噪声。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环保局、城管执法局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四、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午间12:00时至14:30、夜间21:30至次日6:00进行施工作业或使用汽桩机、锤击桩机等高噪声机械设备,确需夜间施工的须经县环保局批准,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后,方可施工作业。
对排放噪声超过标准的,由县环保局、城管执法局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作业时限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开业庆典、营业性演出和婚庆活动中,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和操作规程使用安全的,分别由县公安局、安监局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县城管执法、环保、文广新、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县城区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严管重罚,坚决遏制县城区环境噪声污染,维护正常的生活、工作环境。
八、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要增强法制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环境噪声管理规定。广大市民群众要主动参与县城区噪声污染管理,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管理规定的行为坚决制止,积极检举。
举报电话:
县环保局:2821641         县城管执法局:2896110  
县公安局: 110            县文广新局:2825181  
匿名  发表于 2014-1-26 08:44
游客431846 发表于 2014-1-26 08:43
东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县城区环境噪声管理的通告

通过这个文件我们看到,执法局严重失职!!!!!!!!!!!请赵书记给个说法
匿名  发表于 2014-1-26 15:24
东平县执法局 发表于 2014-1-26 13:54
网友你好,你反应的金汇商业街西首电子屏噪音扰民问题,已与广告商家联系,进行了舒服教育,促其控制音量, ...

按照职责有所行动,不推诿。
匿名  发表于 2014-1-27 16:51
匿名  发表于 2014-1-27 21:53
作为管理者需要与商家联系,那公安局抓到杀人犯是不是也该给杀人犯联系一下,检察院抓到渎职的也联系一下,组织部提拔干部也给被提拔的联系一下。无奈。。。。。还“进行了舒服教育”让广告商家“舒服”,这就是人民的公仆的用词“进行了舒服教育”,也就是你们执法局能够这样用词,典型的渎职
匿名  发表于 2014-1-27 21:55
作为管理者需要与商家联系,那公安局抓到杀人犯是不是也该给杀人犯联系一下,检察院抓到渎职的也联系一下,组织部提拔干部也给被提拔的联系一下。无奈。。。。。还“进行了舒服教育”让广告商家“舒服”,这就是人民的公仆“进行了舒服教育”,也就是你们执法局能够这样用词,典型的渎职
发表于 2014-1-28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你反映的金汇街西设置电子屏广告问题,已与商家联系,进行了说服教育,促其控制音量,注意扰民,文明经营。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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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1-28 14:03
说服教育的成效“很明显”!!!声音震天响,中午时间照样想,强烈要求拆除这一违法建设!!!!!!
匿名  发表于 2014-1-28 17:06
今天声音小多了,执法局的来了,只能控制音量,有些分贝测试环保局的仪器测有,然后才能处罚。
匿名  发表于 2014-1-28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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