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和推荐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做好全县教育系统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和推荐评审工作,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人社发〔2012〕53号)和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现对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和推荐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聘用和推荐评审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2.坚持凭实绩讲聘任、以贡献论晋升的原则。
3.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原则。
4.坚持向长期工作在基层、一线人员倾斜的原则。
二、聘用和推荐评审范围
通过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过渡的2013年9月30日前在编在岗教师。共两类:
1.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聘任的在编在岗教师;
2.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编在岗教师。(说明:省文件界定的范围)
中层以上干部因工作需要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并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须按《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泰人发〔2009〕6号)要求进行批复后,方可申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副科级以上干部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其他人员报县人社局审批。
2013年遴选到县直学校的教师、借调人员回编制单位参加聘用和推荐评审,现工作单位向其原单位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聘用和推荐评审条件
申报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教学工作量。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聘任的人员,2010年秋季开学以来一直任课,且总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每周4课时(按授课时数计算,不含早读、自习、课外指导等)。需参加评审的人员,要符合《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人社发〔2012〕53号)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标准条件。(说明:任课时间是在2010年春季基础上推后一学期,可保证申报人员近3年一直在教学一线工作。参加评审的需符合上级评审条件,方可向市里推荐)
2.业绩考核年限。2010~2011、2011~2012、2012~2013学年度业绩考核成绩按考核单位进行比较,有两个学年度处于前2/3。其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教师(截止到2013年9月30日),有两个学年度处于本考核单位前4/5的也可申报。
乡镇(街道)教办和成教中心到学校兼课人员,教学成绩由任教学校负责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由原单位负责考核。以上人员在上述两个方面的考核中,三个学年度的考核名次有两个学年度分别位于前2/3的或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教师(截止到2013年9月30日)处于本考核单位前4/5,方可申报。(说明:《东平县中小学副校级以下干部管理有关规定》东教发〔2013〕24号规定内容)
3.年度考核。2011年以来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4.师德师风。2012年年度考核以来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问责、处分的,问责、处分条款中应无限制职称评聘的内容。
5.请假期限。全年病、事假累计不超过3个月(经县教育局审核批准的除外)。(说明:《聘期目标责任书》规定内容)
6. 聘期管理。同意签订《聘期目标责任书》,服从聘期管理。
7. 其他条件。符合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机应用能力、职称外
语等方面的规定。
四、聘用和推荐评审依据
各单位要突出教育教学质量的核心地位,把以下六项指标作为评价依据:
1.工作实绩。占40%,主要评价近三年的工作实绩。工作实绩一般应包括教学成绩、工作表现、师德师风等方面内容。
2.年度考核。占10%,评价2009年以来至2013年的年度考核等次及任现职以来至2008年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聘任现职务时没有使用过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也可提交。
3.教育教学荣誉。占30%,评价任现职以来至2013年9月30日前获得的综合荣誉、教学荣誉。聘任现职务时已经使用过的荣誉(不含教学能手)不再提交;不属于综合荣誉、教学荣誉的证书不能提交。评价时,要重综合荣誉,重教学能手,重荣誉档次。
4.工作年限。占15%,从本人参加工作当年起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13年的年限。
5.取得任职资格年限。占5%,从本人获得任职资格当年起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13年的年限。跨年度评审通过的,其任职资格年限自推荐年度起计算。
6.班主任工作年限。以附加分的形式计分,从2010年春季开学以来到2013年9月的班主任工作年限。
(说明:以上时间均在上次竞聘基础上依次推后)
各单位要根据以上评价依据,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突出工作实绩,考虑年度考核、教育教学荣誉,体现工作年限、班主任工作年限、任职资格年限”的原则,制定具体细则,经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议通过后,按程序实施。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对相关评价依据进行必要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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