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慎重点赞“最后一名”奖吧
在政绩考核转型升级的今天,“最后一名”奖这种有失妥当的惩戒机制,不仅悖逆法治理性,更营造了一种恶性竞争的制度环境。
23日下午,在陕西渭南市召开的2014年综合观摩暨第三季度工作讲评会上,有6个县市区因“较差”也上台领奖,他们领到的是一个“黄牌(较差)”。据了解,渭南市考核办从2012年开始,每季度会对全市的重点项目进行考核评比,并对项目考核成绩前三名颁发红牌,成绩较差的最后一名颁发黄牌。(10月24日《华商报》)
止慵治懒,正当其时。从管理学来说,正负激励机制,都是很正常的手段。用负性激励“激将”,在政绩考核中,属于权力问责的惯用方式。渭南颁发“最后一名奖”的举措,动真碰硬,无惧晒丑,比之于泛泛的排名无疑也更有魄力。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据说此举措2012年就已实施,而最大的效应是——“有的县区在会上领取了黄牌后,领导会感到不好意思,在今后的工作中也会铆足干劲”。换句话说,这是以羞辱式执法的方式,刺激主政官员的道德底线,唤醒其行政自觉。排排名,分牌牌,懒政与不作为果真就能烟消云散了?历史早就证明,以“官德”来规制行政作为不大靠谱。
所谓“最后一名奖”,尽管没有搭车淘汰机制,但逻辑核心与末位淘汰制一脉相承。这里有两种情形:大家都怠于履职,也会有最后一名;大家都积极作为,还是会有最后一名。考核政绩,应该有稳态的尺子,拿制度的尺子去丈量,只要尽责尽力,就算最后一名,那又何妨?
还有,这种考核机制,缺乏制度依据。《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考核只规定:“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从没有以“最后一名”为原罪的制度设计。“最后一名”奖的悖谬,就在于不管你怎么努力,总会有最后一名存在,它会否逼着刚刚简政放权的地方官员,继续在数字排名上打主意,恐怕很难说。
类似的创意,其实也不鲜见。2009年,某省检察院为督促各省辖市多查办问题官员,推出了“后进单位问责制”:对于连续处于全省查办职务犯罪数量末位的省辖市检察院,责令该院反贪、反渎局长限期改进,否则调整岗位。彼时该做法遭到一片非议:“计件反腐”,跟罚款指标有什么区别?
在政绩考核转型升级的今天,“最后一名”奖这种有失妥当的惩戒机制,不仅悖逆法治理性,更营造了一种恶性竞争的制度环境。因此,有必要慎重点赞“最后一名奖”,着力构建更稳妥的政绩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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