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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育子女征收社会扶养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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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1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违法生育子女征收社会扶养费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符合本条例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形,但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具有本条例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以上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以上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附:

2004年以来东平县人均收入
年份
农村人均纯收入
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2004
2835
5483
2005
3150
6187
2006
3596
7598
2007
4009
9162
2008
4610
10820
2009
5126
12219
2010
6031
14108
2011
7146
16277
2012
8304
18628
2013
9446
20509
2014
10598
22457


发表于 2015-9-2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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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9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2000年--2005年,男女双方都够法定年龄,
县民政不给发结婚证,就是不给,你们是不是也应该晒晒?
县里的红头文件土政策还是要和国家法律接轨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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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5-9-16 23:02
苍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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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4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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