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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区占道经营专项整治的公告
为了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实施方案》精神,解决出店经营、占道经营,流动摊点影响交通、污染环境、破坏城市形象等问题,根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对县城区范围内出店经营、占道经营、流动摊贩进行依法整治。现将有关整治要求公告如下:
一、取缔店外经营。城区所有经营业户一律在店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在店外摆放货品。
二、取缔占道经营。全面取缔县城区占道夜市摊点。食品摊点一律入店经营,其他各类占道摊点一律进入市场内经营。
三、严禁占用人行道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严禁未经批准占道宣传、占道促销。
四、严禁占用人行道、店前广场进行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辆展销,再生资源回收、塑钢铝合金加工、机动车清洗维修等生产经营活动。
按照县政府工作安排部署,自2017年7月7 日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会同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对各类违规占道经营予以取缔,对占道经营物品依法实施证据保全,对占道乱撑杆搭棚依法强制拆除,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视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秩序。凡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城市是我家,环境靠大家。希望广大商户及流动摊点经营者自觉维护城市秩序,共创文明、和谐、清洁、美丽的城市环境。
特此公告!
东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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