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回复
楼主: 张兴

[已答复] 车年审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0-5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10-6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泰安东平人 发表于 2013-10-5 08:04

{:soso_e100:}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4-11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部123号令第40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到登记地车管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如果逾期未审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罚款200元、扣3分的处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14-4-12 01:45
路过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东平信息港 ( 鲁ICP备05007463号 鲁公网安备 37092302000036号)违法不良信息投诉电话:2822003 (邮箱jb@sddp.net) )

GMT+8, 2024-11-25 09:35

Powered by Discuz! X3.4 Designed by sddp.net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