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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兴

[已答复] 车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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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5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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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6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泰安东平人 发表于 2013-10-5 08:04

{:soso_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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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1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部123号令第40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到登记地车管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如果逾期未审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罚款200元、扣3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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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4-12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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