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检查2013、2014两年所有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做到资金、项目、地区、单位全覆盖。 根据《通知》,整治检查范围:2013、2014年度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农村、农民的各项资金(含基建投资);2010年以来,财政和审计部门对涉农资金的各种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专项整治期间群众举报的事项。 整治检查对象主要包括:省级以下特别是县级负责分配、拨付、管理和使用涉农资金的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涉农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受益主体,主要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农业、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扶贫、畜牧、农机等部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有关部门。省级以下财政、发展改革和涉农项目主管部门既是接受上级专项整治检查的对象,又是督促指导下级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和领导部门。 就整治检查具体内容方面,《通知》提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清理、检查和纠正涉农资金申请、分配、拨付、管理、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9方面问题:利用资金、项目管理权,贪污、受贿,谋取私利;基层干部冒领、私分农民补贴资金和补偿款;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违**采购及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资金拨付不足额、不及时,滞留、延压项目资金;未按规定时间启动项目、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地点;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专项整治行动自印发之日起,用6个月左右的时间完成,分6个步骤完成:部署启动阶段,成立山东省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级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全省专项整治行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第二阶段为全面自查自纠(4月),对于2010年以来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的,结合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做到限期整改和追责处理并重。第三阶段为省级重点检查(5月),省级重点检查的县个数不少于全省农业县的50%.第四阶段为部级重点抽查及反馈(6-7月),抽查结果于7月15日前反馈省政府;7月20日前,将抽查结果反馈各市。第五阶段为整改完善(8月15日前),对于违规违纪的要给予党政纪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最终阶段,省级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全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9月1日前报省政府,并报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 山东省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职责及组成人员名单 一、省级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协调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困难。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指导、督促,组织开展重点检查。交流和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向部级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省级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参与研究制定省级实施方案。 (二)督导。按照分片负责的原则,对市级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形成分市督导工作报告报省级协调小组。具体分工如下: 省财政厅:济南市、枣庄市 省发展改革委:淄博市、莱芜市 省农业厅(省扶贫办):临沂市、日照市、菏泽市 省民政厅:烟台市 省国土资源厅:潍坊市 省交通运输厅:济宁市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泰安市
省水利厅:德州市 省海洋与渔业厅:滨州市 省林业厅:聊城市 省畜牧兽医局:威海市 省农机局:东营市 (三)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力量开展重点检查。省级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省级协调小组统一部署,提供作为检查依据的制度汇编基础资料,组织重点检查资金的政策培训等。 (四)省级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撰写自查自纠工作总结,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牵头起草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自纠工作总结、重点检查工作总结和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总结,联合省级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报省政府和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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