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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中纪委同时双开4名中央(候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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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5-10-16 22:13 |阅读模式
原标题:河北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本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栋梁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河北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本顺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河北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本顺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周本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提拔职务进行非组织活动,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标准公务接待、公款吃喝,频繁出入**,生活奢侈、挥霍浪费,违反中央精简会议文件、改进宣传报道的有关规定;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收受礼金、礼品,为其子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家风败坏、对配偶子女放任纵容;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私存涉密资料,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周本顺身为中央委员,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周本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栋梁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栋梁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杨栋梁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违规选用秘书并收受财物,违规为其子工作安排、职务升迁打招呼,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出国期间擅自改变出访计划和路线;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挥霍浪费公款,长期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高消费娱乐活动,违规配用公;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收受礼金、礼品,违规多占住房;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干预纪检机关的纪律审查工作和司法机关的案件查办工作,违规使用国有资金。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等问题涉嫌犯罪。
杨栋梁身为中央委员,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杨栋梁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潘逸阳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谋求个人职务调整,送给他人财物;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收受礼金、礼品。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为谋求个人职务调整,送给他人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潘逸阳身为中央候补委员,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潘逸阳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余远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违规任用亲属担任秘书,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挥霍浪费公款,公车私用。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余远辉身为中央候补委员,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余远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匿名  发表于 2015-11-19 07:04
原标题:7名教育局长被谁拉下马?

文/广州日报记者 曹菁 通讯员 清宣

近日,清远纪委官微转发了《广东纪检监察》对清远基层教育局长腐败频发的长篇剖析,揭示出清远教育系统教育局长腐败案件呈易发多发之势,2010年以来,清远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了7名教育局长或副局长,其中“一把手”5人,副局长2人。

清远2010年以来查处的7名教育系统局长:

清城区教育局原局长

谢建强

清新区教育局原局长

薛卫机

英德市教育局原局长

赖来新

英德市教育局原局长

陈汉明

阳山县教育局原局长

黄志涛

阳山县教育局原副局长毛光明

佛冈县教育局原副局长朱荣军

局座平均作案数约35次

据清远纪委透露,5年来7名局座落马,作案主要集中在校服、教材和教学设备采购,基建工程等环节。7名教育局长平均作案数约35次,最多分别达到80多次和70多次;最少的分别是1次和19次。涉案金额平均为135.3万元。其中,最多达到538万元,最少是10万元。

7宗教育局长腐败案件中,窝案串案有5宗,占总数的71.4%。如赖来新因收受校服供应商的贿赂被调查后,有98名收取校服供应商“劳务费”的校长主动投案自首。

7名落马局长集中在中小学校的校服、教材、教辅资料和教学设备采购方面收受“回扣”。商家纷纷以“回扣款”开道,拉拢腐蚀教育部门有话事权的人。如校服供应商洪某某为抢占有15万中小学生的英德校服市场,分14次送给赖来新17.5万元;洪的主要竞争对手黄某也不甘示弱,分6次向赖行贿12万元。陈汉明在英德教育系统会议上,公开要求各学校必须到郑某某的书店购买教材和教辅资料,事后按照10%提成,分7次收受“回扣”200万元。

“巧取”权钱色交易

从落马的这几个局长可窥权钱交易手段日趋隐蔽,从“豪夺”向“巧取”转变趋势明显。黄志涛在庭审回答公诉人问“三个行贿人给你送钱时说了什么?为什么要送钱给你?”时称,三人都是逢年过节送钱,他们都是说“过节吃个饭”之类的寒暄话,“送的钱都是现金。”

陈汉明收受的部分贿赂款中,有10多万元是少数乡镇校长以及局机关中层干部以“红包”名义所送“买官”钱,他们买官后又利用权力大肆受贿。陈汉明从副局长“转正”后,受身边一批“有钱阶层”的影响,底线失守,与英德一小学教师徐某某发展成情人关系后,马上将其提拔为副科级的副校长。陈汉明在包养徐的同时,还与多名女性教学设备代理商保持不正当关系。

四大

高危领域

校服

校服“绊倒”教育局长

2008年年初,赖来新因收取校服供应商贿款问题,被举报到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英德市检察院反贪局迅速找到服装提供商,两名服装供应商交代了向赖来新行贿的情况。2008年7月,英德市检察院将调查的初步情况反映到英德市教育局,希望涉案校长投案自首。随后,教育局将全市中小学划分为5片,分片将辖区各中小学校长叫到一所指定学校,向他们传达了检察院的要求:希望校长们在20天内到市检察院反贪局反映情况。在随后的两周内,上百名中小学校长向反贪局交代问题。2008年4月16日,英德市教育局长赖来新被刑拘。

赖来新1974年8月参加工作。2001年8月开始担任英德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到案发时,已担任教育局长八年,曾获得“全国招生工作先进个人”、“清远市模范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赖来新夫妇都是科级干部,2007年还被评为“英德市模范廉洁夫妻”。

基建

“校长饭局”决定基建承包

为使教育“创强”硬件达标,各级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运动场、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楼等投资从几十万元到几千万元不等。有的教育局长利用项目“话事权”,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并收受好处。薛卫机为使清新区教育系统的多项工程“顺利”给其姐夫刘某某承建,利用职务之便,将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收受贿赂224万元。阳山县教育局原正、副局长黄志涛、毛光明,以弥补局日常经费不足为由,安排局基建财务股以“购置费、维修费”的名义套取“三税附加”资金269.5万元用于县教育局产生的餐费、住宿费、车辆维修费以及节日慰问支出等项目开支。

黄志涛与毛光明不但个人收受贿赂、红包款上百万元,还以单位名义收受贿赂两百多万元。黄志涛、毛光明在教育局任职的5年多时间里,明目张胆地带着老板或者应邀参与老板组织的“校长饭局”,多次在教育局办公室、路边的私家车里,收取学校设备供应商、基建工程老板、县外中职(技工)学校招生人员以及全县各中小学校长的好处费和节日红包共120多万元。

教材

书商给的“土特产”都是钱

赖来新被检察机关隔离审查后,陈汉明便上任英德市教育局局长主持工作。陈汉明就任后向媒体记者表示,“8小时之外就是个人空间了”、“不单是上级监督,也应置身于班子、学校和群众之中,让他们监督。”话音未落,2013年5月,陈汉明因违纪被清远市纪委带走调查。2013年11月,清远市人民检察院通报,陈汉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贿赂,其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据通报,陈汉明收受书商郑某某的回扣款,每次郑都是将装有巨款的黑色塑料袋以“土特产”的名义送给陈汉明。

饭堂

65万元卖了一个饭堂承包权

据媒体报道, 2007年11月,食堂承包商谭某得知薛卫机担任清新一中校长后,直接上门暗示如将学校食堂承包给他即会送钱。薛卫机最后使谭某的公司中标。谭某承包食堂后,送给薛卫机65万元。

薛卫机为掩藏其受贿行为,指使其姐夫刘某某将赃款存到以刘的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中,然后再将银行卡“借”给薛卫机。

教育局长为何纷纷落马

纪委总结:

信念丧失、权力失范、制约不力

清远纪委总结为信念丧失、权力失范、制约不力。一是个人权威远超制度权威。7名基层教育局长多是在教育系统“摸爬滚打”多年后提拔起来的,平时一言九鼎,个人权威远超制度权威。

二是教育系统的权力运行不透明。教育系统的业务独立性较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监督检查比较少,较难发现问题,但同体监督和“下级监督上级”的弊端,导致监督无力。

三是教育局长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教育局长对决策权、执法权、审批权、监管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他们信念不坚,受到金钱、利益的驱使,便如脱缰之马,失去控制。

四是教育局长的权力边界比较模糊。教育局长在重大问题集体决策、人财物管理、权力限制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界线模糊,导致他们干预过多、过细、过深,为权力寻租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监督机关如何见招拆招

纪委建议:

建立预警举报制度铲除腐败土壤

纪委建议加强对教育系统的监督,建立教辅资料、教学设备网上黑名单制度,将违法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逐出辖区市场。建立预警反应制度,加强与信访、公安、检察、审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迅速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清远纪委建议:

一是加强与信访、公安、检察、审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迅速进行处置。

二是拓展举报渠道,创新网上、微信、微博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形成监督合力;利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和政风行风热线节目,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深入调查案件线索。

三是严肃查处利用行政审批权、干部人事权索贿受贿、买官卖官的案件,以及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招投标、教辅教材征订、教学设备维修采购等环节的商业贿赂案件。
匿名  发表于 2015-11-19 07:06
明星校长为上档次花900万办校庆 与多女有不正当关系
2015-11-18 08:29:26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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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纪委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在讨论案情

原标题:“明星校长”沦为贪腐典型

平日里高谈“立德树人”、“行为世范”,背地里却大肆收受钱物;表面上谦谦君子、为人师表,私底下却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上级批准100万元的校庆预算,他却要“上档次”,花费900多万元。全国优秀校长、湖南省长沙市明德中学校长范秋明身为人师,本应立德树人、行为世范,却失德失范、自甘堕落。

“人民教师本应立德树人、行为世范,但我却失德失范、自甘堕落。”这是湖南省长沙市明德中学校长范秋明9月12日在市纪委谈话室里的忏悔。日前,范秋明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范秋明是湖南省的“明星校长”,是公认的有思想、能干事、会干事的能人。他1981年参加工作,1993年成为宁乡县的“王牌语文教师”,1996年任宁乡一中校长(副处级)时才34岁。尤其是2006年任明德中学校长后,政绩突出,将明德中学打造成湖南名校,学生高考成绩连年名列全省前茅,多次被评为全国优秀校长、全省优秀教师。

然而,在荣耀光环的背后,范秋明却有着另一张面孔。正如他所说:“我是学汉语言文学的人民教师,受过传统文化熏陶的所谓文化人,却背叛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道德文化,成为了道貌岸然的文化伪君子。”平日里高谈“立德树人”、“行为世范”,背地里却大肆收受他人钱物;表面上谦谦君子、为人师表,私底下却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实际拥有五套房子和一个门面,却欺上瞒下,在2014年、2015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上,只填写两套房产……纪律二字,在范秋明眼中被视若无物。在悔过书中,他分析自己正是因为党性不强、思想不正而铸成大错。就在被市纪委立案调查的前一天,他还和几个建筑承包商一起吃喝玩乐、收受“红包”。

据长沙市纪委负责审查此案的有关人员介绍,2013年11月,明德中学举办校庆,范秋明提出了“校庆一定要上档次”的要求,于是开支高达900多万元,大大超出了上级批准的100万元额度,造成了极大浪费和不良影响。像此类重大事项,范秋明从来都是“说一不二”,成了“一霸手”。在学校基建工程中,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规定都必须经过招投标。而范秋明我行我素,将高达数百万元的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切割成十几个小工程,大量附属工程都没有经过招投标,由他一个人说了算。即使个别工程实行招投标,范秋明也直接跟下属甚至招投标代理公司打招呼,让自己的“关系户”中标。

范秋明剖析自己堕落的原因时认为是交友不慎害了他。“很多所谓的朋友都是利益关系,不是益友诤友,我被这些朋友利用,被各种关系利用,不慎思、不明辨,一步步走上权钱交易的不归路。”

由于范秋明掌握着人事、招生、基建、财务审批等多项权力,掌管着学校几亿资金,因此成为众多有求于他的人追逐的对象。为了和范秋明搞好关系,一些人借老乡、同学、学生之名套近乎,挖空心思开始了种种公关行为。当他们得知范秋明爱好诗词书法,便借“以文会友”和他交朋友;当他们得知范秋明爱好赌钱打牌,便经常邀他打牌娱乐……慢慢地,在范秋明身边,围绕“权”、“钱”,建立了一个互相利用、结交关系的“小圈子”。范秋明以圈划人,承包学校工程项目的人大多数是圈内老乡、同学、学生,在其他方面也是优亲厚友,圈内优先。范秋明的“朋友圈”,成了权钱交易的“大本营”。

据调查,范秋明收受他人钱物百分之八十都发生在十八大以后。给范秋明送钱的形式五花八门,为了确保安全,隐藏“狐狸尾巴”,范秋明可谓机关算尽。有的直接送现金,有的跑腿为他支付房屋契税、尾款。有的直接送银行卡。在合作办学过程中,一些学校、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在范秋明的授意下,以自己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并连同密码一起送给他,范秋明的几个下属为了能解决编制、提升职务、晋升职级等问题,送给他多张银行卡。

据了解,范秋明被移送司法机关后,长沙市纪委立即召开全市教育系统案情通报暨以案释纪专题会议,对范秋明严重违纪案进行通报并进行深刻剖析。会后,全系统就范秋明案进行深刻反思。同时,市教育局对所属各单位扎实开展内部审计,对涉嫌违纪的2所学校有关人员进行立案调查。通过内审、完善财务制度,防止违规设立小金库。此外,市教育局针对学校食堂管理、合作办学、基建维修、物资采购、教师招聘、阳光招生等6个方面,起草、修订、汇编一系列规章制度。同时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本报记者邹太平通讯员甘艳李衍富)
匿名  发表于 2015-11-19 07:06
中纪委:用自己的钱搞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也处分
2015-11-18 12:46:25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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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记者温如军) 法晚记者获悉,今日上午,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在中纪委网站接受在线访谈,并就近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等回答网友提问。张军表示,《条例》中的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是指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

有网友提出,有党员或者领导干部用自己家的合法收入来购买豪车或者名表,如果有这样的行为会不会被群众举报,会不会受到处分?

张军回应称,《条例》第126条规定了党员在生活中陷入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

其中,“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广大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

“这些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也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张军说。

张军表示,所谓“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是指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张军说。
匿名  发表于 2015-12-27 21:50
反贪局长:查个县委书记 全县80%科级干部都扯进来
2015-12-27 15:16:25
来源:中国经营报

1262人参与 15评论
原标题:中国行贿人

编者按/以“情报圈”刺探官员喜好,以外币、银行卡“行礼”,花样出击的中国行贿人,在反腐热潮中不断被曝光,但无论是徐明还是诸多国企领导,均未见其受罚情况…… 被查办总人数递增同时,观察人士却指出,个案中大量行贿人并未被严厉追责。这与查办案操作难度有关,与不得不进行的“截断”有关,也与过往“重受贿轻行贿”的观念有关,更深层则指向文化和权利氛围。

一线调查

“刑九”前行贿人多被“轻处” 县处级成主攻对象

《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让长期匿于受贿者“光环”之下行贿者的命运,走向前台。多位律师反映,在此前他们接触的案件中不少行贿者,并未被判刑。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与受贿人被判刑入狱相比,行贿人全身而退的现象,并不罕见。“重受贿轻行贿”的背后是贿赂案取证困难、相配套制度的缺失。

除了较少被追责外,近年来,行贿人“围猎官员”的手段却愈加多样化,这也增加了侦办难度。这些创新着行贿手段的行贿人,往往又是侦办中需要依靠的证人。“许多案件中,办案机关期待行贿人成为证人,这就导致对其行贿行为的追究,可能会被减轻。”有办案机关人员曾撰文称。

观察人士认为,县处级干部或许是中国行贿人的最大“目标群体”,这与这一层级官员权力行使及被监督状态有关。因此,打击行贿,更应从深层制度设计上“预防”。

大多“安然无恙”

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受贿人已入狱服刑,但行贿人被追究刑责的却寥寥无几,这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如2014年审结的刘铁男一案中,人们至今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涉案行贿人被追究刑责的信息。同样,在薄熙来案中以证人出现的行贿人徐明,人们无法获知其行贿行为是否被追责。

“我经办的案子,如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刘志远受贿案,所涉29名行贿人无一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商人五六个,其余皆为下属,绝大多数为中层处级干部。”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倪泽仁说。

据了解,目前刘志远案所涉行贿官员均在正常工作,有的甚至得到换岗提拔。

“云南昆明铁路局原局长闻清良受贿案,主要是其在山西任职期间,判决认定他曾为6家单位解决铁路运输计划问题,收受财物。闻清良被判死缓,但6家单位的老板无一追究刑责。”倪泽仁表示。

铁道部窝案爆发后,闻清良因受贿2000余万元被判死缓,铁道部运输局原副局长苏顺虎因受贿2400万元被判无期。在这两起案件中,有一个共同的行贿人分别向苏顺虎和闻清良行贿85万元和200元万元。

据判决书,2003年至2008年间,苏顺虎利用担任铁道部营运部货运营销计划处处长、营运部副主任、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期间的职务便利,接受某焦化公司总经理张×1的请托,为该公司提供帮助解决煤炭运输等问题。张×1先后三次给予苏顺虎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96万元。

闻清良在2005年~2010年五六月间,利用担任太远铁路局总调度长、运输处处长、太原铁路局副局长期间的职务便利,接受曲沃××焦化公司张×1的请托,为该公司提供帮助解决铁路运输计划等问题,单独或伙同情妇钟某,先后多次收受张×1的款物折合人民币200余万元。

据知情人士透露,判决书中所涉“张×1”系同一人,是福建商人张某某。“铁道部窝案爆发后,张作为证人作证,他自己还在办自己的公司,用自己的煤炭生产线,仍可以招标。”上述知情人表示。

另一位正在办理某市委书记受贿案的律师介绍,该案马上就进入审判阶段,行贿人有谁、额度多少等信息均已确认,但是给该书记行贿的公安局长、区委书记、县委书记均仍在职工作。

“因为行贿所得到的实际利益或者收益,按照法律规定是要没收的。但不追究行贿人,这一部分就没办法收缴了。”倪泽仁表示。

于是,不知深层缘由的公众,看到行贿人最终被“轻处”,往往就此释放负面评价,甚至猜疑四起。但事实上,这背后确有可值得讨论的根由,涉及法规,更涉及真相,比如这个所谓的“行贿人”,虽然是一个被索贿的对象,但有巨大立功表现呢?

“轻处”背后逻辑

“每一个落马的地市官员背后,都有数十个乃至数百个行贿人;一个央企老总出事,其下属几十个公司部门经理都会因行贿而被协助调查。”一位检察机关的副检察长表示,不仅行贿人数众多,行贿金额也令人瞠目,动辄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

“中国是个熟人社会、人情社会,再加上我们从计划经济年代走过来,人们形成了‘有事找熟人’的观念,而找熟人往往是拿钱开道的。最初是用礼品,礼节性的意思意思,可事情大一些,关乎升官发财的事情,礼品力度就不够,必须拿钱收买了。”上述副检察长表示,民间甚至有“人托人能搬动泰山”的说法,这是行贿人数量惊人的一个基础背景。

“我们查处了一个市委书记,查到直接行贿人有60多人,但实际上潜在的行贿人更多。”一位反贪局局长表示。

该局长表示,首先,查处一个官员,可能牵出数十人乃至上百的行贿人。

“查处了一个县委书记,该县80%的科级干部可能都会牵扯进来,这也给办案带来很大挑战。”该局长告诉本报记者。

“目前来看,经过近两年的反腐推进,不收手顶风上的‘老虎’越查越少了,但是下边的‘苍蝇’还没有收敛。这些人在受贿的层面里属于第三层面,这个群体也是庞大的县处级。”该局长表示。

查阅那些由查办案单位人士撰写的文章,不难发现,区县级官员往往被认为是“贿赂主要目标”。撰文者往往总结认为,这一现象与该层级官员权力运行状态有关,更与其面对的下属、商企业数量有关。

“实际上受贿案件查处成功,是行贿人配合的结果。行受贿双方往往一对一进行,检方很难拿到证据。如果行贿人不配合,对受贿罪的指控就很难落实。”倪泽仁表示,配合的同时相对应的则是有可能从轻处理。

出于各种综合的考虑,一旦检察机关有要求,行贿人基本都会选择配合。

京师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许浩介绍,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行贿者都会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以求从轻判刑或缓刑。

“一个官员被提起公诉后,其身后总有几个甚至几十个买官的官员和逐利的商人协助指控,正是在这个程序中,这些行贿的官员、商人,完成了从一个行贿人到污点证人的华丽转身。”倪泽仁表示。

“围猎官员”情报圈

在变成“污点证人”之前,行贿人对“官员围猎”的手段却在与时俱进、花样翻新着,这给侦办带来了很大难度。

“说到‘围猎官员’,当以山西最为典型。”一位纪委工作人员丁甲(化名)表示,如何接近、控制并俘获官员,是山西老板们在圈子里公开交流的话题,老板们的朋友圈就是与官员有关的“情报”的流通圈。

“在圈子里刺探并发布和官员相关的信息,山西的老板非常嚣张毫无避讳。”丁甲表示,除此之外,老板们还有自己独特的渠道获取信息,安插“卧底”、买通身边人等手段并不罕见。

记者了解到,除了对官员的个人喜好如洗澡、美女、打牌、收藏、玩车等等悉数掌握之外,对官员家庭成员、外围关系乃至朋友圈的动态也要一一跟进,其信息之准确、更新之迅速令人吃惊。

“姑娘结婚、儿子留学、丈母娘换房、老婆买新车、情妇生儿子、朋友打官司……围绕老板们感兴趣的官员的隐秘信息,很快就会被获悉。”丁甲介绍,随之而来的就是老板们对症下药、斟酌药方。

而长期与官员打交道,商人们对官员的观察入木三分,对自己的判断亦充满自信。

“关键是要掌握好送钱的节奏,什么时候送、送多少、怎么送。”一位有多次行贿经历的煤老板表示,“一般的要先请吃饭、再送礼物,然后是真金白银;而有的甚至接触一次便直接可以判断,给50万能收,直接拿钱砸,根本不必做其他试探性的举动。 ”

随着行贿的价码越来越高,山西查处的贿赂案件,曾出现两个特点,一外币量大;二银行卡多。

“地市级别的案子,查处出的外币量惊人。”丁甲表示,用外币行贿,主要是因为拿起来方便。10万元人民币,用欧元一个信封就办妥。送100万元人民币可能需要行李箱,改成送欧元仅需一个手提袋。

而在吕梁地区的老板们则认为,银行卡来得更为简便,因此这种行贿方式也更为普遍。

“大老板们随身带的卡包当中,每一个卡包都装有二三十个卡,其中有银行卡,也有购物卡。”丁甲介绍,购物卡一般额度都在10万元之内。银行卡则分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乃至100万元不等,每一张卡的背面都贴有小标签,注明金额和密码,以备老板随时酌情送出。

早前曾被媒体多次曝光的“网上买卖身份证、银行卡”现象,则为行受贿提供了另一种隐秘方式:用他人身份**银行卡,用以贿赂。

行贿者的“账本”

据介绍,小官员给大官员行贿的钱大多是自己的,其成分主要有合法收入、灰色收入以及受贿收入。另有官员向上级行贿,是有老板买单。

而受贿官员的潜在危险除了行贿老板们成为污点证人之外,可能收受的钱物已被行贿人登记在册,账本起获,一目了然。

“山西一李姓老板,喜欢送礼记账,给谁送多少都记下来。”一知情人透露,这位李姓老板过去合作的股东闹翻,该股东即收买李姓老板的司机,将记录上百名官员受贿情况的账本偷出,送到了检察院,该老板现在取保候审状态。

老板在“围猎官员”的过程中,秘书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很多时候,秘书是行贿人和官员之间的总联络人。

“山西一市委书记落马之后,其秘书也随之被抓。经调查,很多书记没有收受过的贿款,均被秘书中间窝藏了。而且经查,此秘书收的钱竟比书记还多。”前述纪委工作人员表示。

据介绍,在查处的行贿案件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受贿人不予承认的的款项。

“我办理的一个案子当中,有人送钱是装在药盒子里,外包装盒是同仁堂的药,据行贿人说里边装了50万元。被告人对此不承认,说以为是药转手送给了别人。这50万元贿款因此便未落实。”一位律师表示,有些行贿人放在茶叶盒、烟盒、糕点盒里的贿款,受贿官员或者顺手送人,或者长期未打开,觉得发霉就扔掉,这种事也常见。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出现的一些案件中,行贿者作证称自己遭到索贿,并拿出了相应证据,这成为行贿人被“轻处”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这也展现了另一种行贿者的形态——他们并非自愿,却又因种种原因,无法在贿赂发生时主动站出来检举。但由于其被索贿时具有一定的“自保”意识,对索贿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存,从而能向司法机关证实索贿情况存在。

保存行贿账本,一方面是被索贿者的一种“自保”,另一方面,也是一些行贿人对受贿对象不“信任”、旨在威胁其就范的行为。这类账本往往会成为查办案时的重要线索。近年一些举报中,这类账本出现的频次并不低,足见行受贿双方之间的“利益链”,并不会轻易变为坚固的“信任链”。

有观察人士撰文指出,“官商”间的“贿赂信任”度,似乎要比“官官”之间更差一些,并指出这一现象源于官场的更为封闭、保守。

国企“贿款”出处

与商人行贿和官员行贿不同,央企国企的下属公司向上级行贿的特点是,其贿金的来源则多为以贪污手段套取的的国有资金。

以中铁电气化局原总经理刘志远受贿案为例。公开的判决书显示,刘志远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电化局所属的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邹某甲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承接房建工程及邹某甲职务晋升方面提供了帮助,2007年下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其先后13次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办公室、电化局食堂外收受邹某甲等人所给予的人民币310万元、欧元2万元及共存有人民币6万元的银行卡2张。

证人之一邹某甲证实:“现在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市场就那么大,要有工程一方面要有技术,另一方面还要有领导支持,刘志远是一把手局长,他的支持是最重要的。我们为工程的事多次给他送过钱。”

邹某甲在证言中多次提到“通过建筑公司总会计师吴某乙从公司准备了30万元”“带着公司准备的20万元”向刘志远行贿。

那么,“公司准备”的贿款从何而来?

“一般这样的钱都是办公室主任到财务那里打借条,把几十万元钱拿出来,交给领导。领导送完钱回来,会安排办公室主任把那钱处理了。”相关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对于做工程的公司来说,处理行贿款的方式很多,比如编一个名单领工资,编一个增加成本的采购,某一项目追加预算,或者弄些正式的发票报销,从账目上根本看不出来。

“下属公司用欺骗的方法或者贪污的手段套取了国有资金,以单位的名义送给上级,或者相关领导以个人的名义送给上级。”倪泽仁表示,但无论以什么名义,大部分都以个人行贿来认定。

“实际的行贿人给公司争取到了工程项目,对他本人来说业绩增加了,用这个钱跟领导搞好关系了,有工程干,发点奖金福利负担不重了。”刘志远案辩方律师倪泽仁表示。

而利用公款行贿,对于个人的利益回报也是立竿见影的,邹某甲在证词中即表明:“我是在刘志远当局长期间当得建筑公司总经理及局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这都少不了刘志远的关照和支持。”

“案件当中的证据都是全的,办公室主任、财务主管,都作为证人作证,借据、凭证、票据等全部核查,所有的贿金和票据全能对上,最终证实,用于行贿款项全部为公款。案卷即达六七十本。”倪泽仁表示。

“以虚假欺骗方式或者贪污手段套取公款后行贿的,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数罪并罚,属性质非常恶劣的情况。”倪泽仁表示,在贿赂案查处过程当中,央企和国企涉案单位出现大量此类案例,但目前来看,行贿人因此受查处的仍然凤毛麟角。

据了解,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行贿人档案制度,即由各级检察机关将行贿人情况收集归档,以供查询。但这一档案建立以来,已经收集的人数并未被公布,而根据相关查询办法,这种查询主要针对单位进行,个人想要查询则较为困难。此外,对于“收集标准”业界有所争论。
发表于 2016-3-9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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