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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关于个人所得税缴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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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3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领导好:
        2016年泰安市个人所得税缴费起征点是3500元,据说有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要扣除个人购买商业保险部分,再交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起征点为3500元+商业保险(好像最高限2500元)以上的部分缴税,是这样吗?谢谢!!
发表于 2016-2-4 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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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4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2011年9月起,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执行3500元。关于商业保险,请您参阅以下文件,谢谢!


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5]5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开展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三、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四、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各省级财政、税务和保监部门应及时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分别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审核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
                                                                                                                            20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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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2-10 18:15
也就说泰安地区还没实施,不在试点城市之列
发表于 2016-2-12 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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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2-13 22:14

关于这个问题,让我给你说一下吧,税费只需要很少一部分
假如你的工资是4000元 减去3500元的起征点 你只需要缴纳500*3%的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只需缴纳15元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你单位扣你的比这多,那么有可能是五险一金
五险一金由个人,企业,政府共同承担
根据规定,其中由你承担的为
养老%320

医疗%80

公积金%480


这样大概扣除你880元左右的五险一金费用 +15元的税费
如果你是代发银行卡,还有可能扣除因发放产生的手续费2~5元
这样扣除完你的所有费用,到你手的实际钱大概在3100元左右




发表于 2016-2-18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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