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搜索
查看: 17712|回复: 3

真警察手术致惨死,假警察暴打其亲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8-9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李忠,一位来自皖北的年轻交警,为了体重达标,携家人来到古都南京,希望通过缩减胃容量达到减肥目的。但这一次,却成了他人生的终点。
2016年7月18日,张李忠住进南京市钟阜路1—1号的江苏省人民医院集团(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京市第二医院院区普外科做“切胃减重”手术,该院接受术前体检,住院观察,术前检查,结果显示其身体各项指标正常,符合手术条件,可以手术。26日11点半左右,张李忠满面笑容地走进手术室,接受“切胃减重”手术。谁知,就是这样一个手术使张李忠的年轻生命永远地定格在他38岁的生命线上。


死者张李忠妻子指着这家多头衔医院

在医院开具的死亡记录上显示:6月27日1时45分死亡。“这是医生手术严重失误和医院管理的严重缺失,致使我丈夫因失血过多死在手术台上的啊。”死者张李忠的妻子马燕难忍悲愤,极度控制哀伤情绪喃喃地诉说。


亲属无故遭暴力侮辱
  张李忠被宣布死亡后,由院方按程序将其遗体运送至太平房,期间未受阻挠。亲属们始终保持着理性和克制,自始至终未发生过任何过激行为以及对医院有负面影响的事。
  在医院病房内被暴力殴打,并致伤受辱下跪的亲属愤慨地说:7月27日,医院方面通知死者家属于7月28日上午10点进行谈话协商,但一直到中午11:30才进行,持续到下午13点多。在这期间,部分死者亲属在谈判室内与院方代表进行交涉,死者两个姐姐和一个外甥(16岁)在病房等待结果。第一次谈话无果而终。
  “在与院方交涉期间,医院转移张李忠病房所在病房楼层内的其他病人,安排一大批身穿统一制服,胳膊臂章上印有五星红旗标志,头戴钢盔、手持橡胶棍的“特警”队伍约有四五十人,突然闯入病房,对留在病房里的死者妇孺亲属进行侮辱、恐吓、殴打。其他亲属闻讯赶来也悉数被殴打致下跪。在场全部亲属不同程度受伤。在殴打时,他们把门窗及窗帘全部封闭,把亲属们强行推搡出病房,跪在走廊的一角,只要有拍照或者不下跪的,一律用警棍殴打。”张李忠的另一位亲属气愤地说,当参与同院方交涉谈判的死者亲属在赶往病房的时候,在电梯内便听到了走廊里来自亲人的哭声和哀嚎,以及医院打手的恐吓谩骂。走出电梯就看到了遍地散落着死者的遗物和生活用品,家里的亲属也全部跪倒在地上。此时,医院已经命令他们这伙人对我们进行暴力殴打,每个人头部、背部、胳膊、大腿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并强制逼迫死者家属一个个下跪,还扬言“你们报警也没有用,警察是不敢来问的,也不会来的!”
  根据周边群众反映,该医院已经不止一次采取这种威胁恐吓的暴力手段处理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其处理方式就是简单的一个字:打!通过暴力威胁和打服医患病人及家属,让其害怕然后主动放弃,利用尸检和司法程序等待时间长,多数老百姓根本耗不起、等不起,最终不了了之,从而达到他们对死者亲属免于赔偿的邪恶目的。正是出于这种思想和屡次得手,才助长了医院的嚣张气焰和暴力行径,他们平日里豢养大量的打手,以便在出现医疗事故或医患纠纷的时候,让他们从幕后走上台前,从此不难看出该医院施暴的组织性、连贯性和周密性。
  通过豢养黑恶势力团伙,对患者及家属进行恐吓殴打,绝不是在维护医院的利益,而是在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加剧了医患纠纷、群众对医德的质疑以及医患关系的对立。


一批“特警”强占医院楼道

11次报警出警拖拉保护谁
  据张李忠亲属们反映,当时他们正遭到不明殴打受辱,在万般无助的情况下,分别于13时28分始到13时59分多人报警不下11次之多,近一个小时不见出警,难怪正像这伙暴徒们所言,报警也没用,警察也不敢来问。
可能是报警次数过多,所辖这家医院的挹江门派出所,警号为215439的治安民警终于出场了,不仅不立即控制这大批“特警”,追问来历,反倒把被暴打侮辱的死者亲属们带去派出所做询问笔录,好在他们受伤亲属又到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都作了伤情检查治疗。


被打受伤者和被保安强制下跪的亲属
  针对“7.28”死者亲属,在多头衔为江苏省人民医院集团(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京市第二医院内被无故暴打受辱事件,安徽盛鸿律师事务所程林律师认为:“江苏省人民医院集团的南京市第二医院,作为一家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应当有完善的安保手段,假如患者滞留病房超出必要的时间,应当以劝阻,劝阻不成应当报警处理,而不是私自雇佣社会闲散人员着假特警制服,采取暴力手段。
  患者张李忠死亡后,患者亲属无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此时医方雇请大量假特警殴打,罚跪,侮辱死者亲属,显然是寻衅滋事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被害人一家伤情轻微伤以上的人员超过2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立案查处。案中,假特警显然不是自动前来寻衅,医院方负责人的作用为雇佣、指使,显然为主犯。应当以共同犯罪立案。
  现场施暴人员穿着带有五星红旗臂章的警服,违反《国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上述人员身份不明,身着仿冒警服,手段残忍,在公共场所大打出手,应当属于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范畴。
  当事人被殴打过程中,先后拨打110报警电话11次,时长达40分钟,派出所干警姗姗来迟,看不似偶然;特别是派出所民警和假特警站在一起的和谐状,干警应当将当事双方都带回派出所协助调查,至少也应当查明假特警的人数及来源,是否有两劳人员及通缉犯混迹其中,派出所仅将被害人带回调查,行目的存疑。应当由纪检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其内幕。
  鉴于此,江苏省及南京市地方政府及公安、卫生部门相关领导应予关注,严查医院管理监护漏洞,坚决铲除隐藏在医院内的黑恶势力和腐败行为,为广大老百姓做主!还死者和死者亲属一个公道!
发表于 2016-8-9 23: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烂透了的利益集团体制,广大吃瓜群众永远是体制编外的受害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8-10 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8-10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东平信息港 ( 鲁ICP备05007463号 鲁公网安备 37092302000036号)违法不良信息投诉电话:2822003 (邮箱jb@sddp.net) )

GMT+8, 2024-11-30 15:38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3-2015 东平信息港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