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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酒后驾车接朋友二次酒驾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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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5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朋友外地归来,在临县下了车,打电话让过去接一下,明知自己喝了酒的孔某,为了朋友情谊,依然驾车前去接站,未曾想,车站还未到,就因二次饮酒驾车被拘留。
  8月24日16时许,东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在105国道流泽大桥开展酒后驾车集中整治行动中,在对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进行检查时,驾驶人明显不予配合,并意欲强行闯卡,但是面对前方等待红灯的车辆,雪佛兰轿车驾驶人也只能极不情愿的接受了交警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驾驶人孔某酒精含量达到40毫克,属于饮酒驾车。民警立即将孔某带回大队,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据孔某供述,其家住济宁市汶上县城,中午与家人聚会,饮用了一瓶啤酒,后来接到朋友电话,说是从天津回来,坐车到东平县汽车站下车,让他从汶上到东平来接一下。在睡醒一觉后,自认为应该没有问题的孔某,抱着侥幸心理,驾车从汶上县赶往东平汽车站。没曾想,刚刚进入东平县城,就被执勤交警查获。
  在民警对孔某信息查询后发现,孔某曾于2015年3月11日,在济宁市任城区因酒后驾车,被处以1000元罚款,驾驶证被记12分,并从A2准驾车型,降为B1B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东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孔某做出行政拘留7日,罚款1000,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通讯员 李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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