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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主体责任人谈话核实问题线索是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纪律审查工作需要,委托党组织书记对所属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线索通过组织谈话的形式进行核实了解的一种方式,属于初步核实的范畴。今年下半年以来,东平县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实施了委托主体责任人谈话核实问题线索制度,目前,通过此办法已成功突破27起案件,既夯实党组织书记主体责任人职责,又实现了纪检机关执纪办案的快查快结。
一是明确谈话主体。委托主体责任人谈话核实问题线索由县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进行。谈话的主体责任人为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县直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人如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谈话核实的,可以书面说明情况后,委托党组织其他成员谈话核实,但应对谈话核实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并签字背书。
二是明确方法步骤。主要有三个步骤:交办准备阶段。经县纪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县纪委将有关问题线索通过交办函的形式交办给相关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人受领谈话核实任务后,与县纪委相关人员沟通情况、分析研判,制定谈话核实方案。谈话核实阶段。谈话核实由主体责任人与纪委有关人员共同进行,与谈话对象共同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唤醒党员党的意识和纪律意识,向谈话对象讲明政策,要求谈话对象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谈话对象本人签订《承诺书》,对相关问题进行询问了解,并做好谈话核实问题线索详细笔录。意见反馈阶段。根据谈话对象的态度和谈话核实的结果,形成谈话核实报告报送县纪委,县纪委对报告进行审核把关,确保谈话核实工作规范有效。主体责任人提出对谈话对象的处置建议,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建议予以了结;对反映问题属实且问题较轻,可以按照第一种形态处理的,报县纪委同意后,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并予以结案;对发现存有严重违纪问题需要继续审查的,由县纪委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是明确适用范围。举报的违纪问题较轻,可以按前两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处置的;被反映问题发生年代比较久远的;群众口碑较好,信访举报件较少的;反映问题过于笼统,可查性不强的;其他按照规定标准应采用委托主体责任人谈话核实问题线索方式的。谈话体现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要求,讲明政策规定,对谈话中发现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故意隐瞒违纪问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将按照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的情形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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