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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秩序规范管理工作的
通 告
为扎实推进国家级卫生县城创建工作,尽快为全县人民打造一个美丽宜居新县城,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城市秩序规范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城区内所有户外广告设立必须经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批准。
1、门头牌匾实行一店一匾,单层建筑物上设置门头牌匾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檐口以下;二层以上建筑物设置门头牌匾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台以下;门头牌匾的设置同一区间应达到宽度一致,高度和厚度必须统一,相邻门头之间不留间隙,沿街门头牌匾实行一店一牌。设置的门头牌匾,原则上其外沿距离墙体不得大于1.5米,并应与建筑物相协调,不得裸露支架或用喷绘布包装,材质需采用高质量新型材料并实施亮化。商店玻璃门窗不得进行张贴各类图文广告或使用不粘胶粘贴字画,不准在整幢建筑物墙面、楼顶独立设置。对不符合容貌标准的,由业户自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强制拆除。
2、大型户外广告设立必须经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办理设置许可,足额缴纳户外广告空间资源费,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批准的地点、规格、形式和材质设置,不得擅自改变。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行定期维护和管理,确保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对残缺、破损、严重褪色、污迹明显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对逾期未修复、更换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未缴纳户外广告空间资源费的大型户外广告,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拆除决定。
3、临街建筑物外体不得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等野广告,楼房产权人或使用人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进行彻底清理,确需张贴发布便民信息的,需张贴在便民(免费)张贴栏,严禁在建筑物、树木等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乱贴乱挂等野广告,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乱涂乱画、乱贴乱挂等野广告的,由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店外经营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城市经营秩序,不得在道路两侧、广场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向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后,按指定的地点、时间进行经营。沿街个体业户不得店外经营、跨门经营,严禁在店外或占道乱搭乱建、占道作业或吊挂、堆放有碍观瞻的杂物。对违反有关占道、店外经营等相关规定的,依法保全其经营商品并给予行政处罚。
三、车辆停放管理规定。各类车辆必须在划定区域内有序停放,禁止在划定的区域外停放,各类车辆对违反停车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噪音污染管理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通过其他高噪声方式招揽顾客,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在户外举行开业庆典、促销活动等确需使用高音喇叭的,须经城管执法部门批准后方可举行,并采取降噪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建筑施工不得在夜间10:00到次日早6:00之间进行施工(中、高考期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确因工程需要必须在此段时间内作业的,应取得环保部门同意,同时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对未经批准使用高音喇叭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的,依法保全产生高噪声设备,并从重处罚。对违反施工时间限制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改并给予处罚。
五、油烟污染管理规定。城区内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禁止占道经营,禁止油烟不达标排放,餐饮业户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减少油烟产生量,取缔店外经营行为。对违反大气污染方面的个体业户,依法进行取缔并从重处罚。
六、修(洗)车管理规定。城区内维修(洗)车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维修(洗)车,对占用的依法取缔并给予处罚。
本通告发布后,对违反通告条款内容的业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东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7年5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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