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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书
控告人:高中义,性别:男, 年龄:50岁, 民族:汉, 文化程度:初中
住址:东平县接山乡姜庄村(电话:15705811616)
被控告人:东平县公安局。
控告事项:撤销东平县公安局做出的《东公(接)不立字【2017】1002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一、请求事项
请求上级公安局依法已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损坏公私财物罪对高玉鹏报案的事实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二、事实和事由
2017年6月9日6:30左右,控告人之儿高玉鹏向公安局通过110报案称自家十亩麦田的小麦被不明人士以不明原因非法收割,请求立案侦查。现被控告县公安局于2017年6月14日书面通知我儿不予立案。控告人对此不服,特向上级公安部门反应真实情况,恳请上级公安局及时立案将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犯罪嫌疑人仍逍遥法外,狂称公、检、法有熟人支持他。
本案事实清楚,并且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将本案肇事者尚昌勇涉嫌构成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损坏公私财物罪,应当1、予以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尚昌勇的法律刑事责任,讨回我的个公道。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保护我的一切财产不受侵害。恳请上级领导尽快给予答复。
此致
上级公安局
申请人:高中义
2017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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