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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人民医院出现医疗事故推卸责任草菅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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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6 08: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东平县人民医院做的B超一切正常,生出来孩子有复杂性的先天性心脏病,东平县人民医院现在推卸责任,也不给处理,还让派出所把我拘留了一天,打12345说让找当地政府,打东平县政府电话推给卫生局,有事了都它娘的推卸责任,现在还有狗日的正事吗,我该怎么办,有知道的网友给帮帮忙,谢谢18654550227
发表于 2017-8-6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做B超和先心病没有因果关系,还是胎儿发育问题B超做不出来可能是水平问题,可以要求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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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6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网上搜一下,这种事多了
B超检查正常婴儿出生差只脚 医院被判2.5万元精神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5日07:17 华龙网-重庆商报
  孕妇产前两次到医院检查,结果显示胎儿正常,但让父母没有想到的是,孩子生下来却差只脚。日前,荣昌县法院一审判决该县某中心卫生院赔偿对方精神损失2.5万元。

  产下畸形婴索赔55万元

  今年4月17日,家住荣昌县龙集镇的孕妇陈某发作后,到龙集镇卫生院生产,当天顺利产下一女婴。但家人被眼前的情形惊呆了:婴儿没有左脚,左下肢几乎全部缺失。

  陈某2月8日和3月31日曾两次到邻近某镇卫生院做了常规彩超妊娠检查,结果均显示正常。而且医生当时连胎儿的股骨长度也作了记载,怎么连差一只脚这么大的异常都没有发现。陈某夫妇认为卫生院存在过失,多次找到院方讨要说法,并要求医院赔偿55万元损失。但终因双方分歧太大,多次协商无果。随后,陈某夫妇一纸诉状将镇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金等共计29万余元。

  查出股骨长度没发现缺脚

  院方对陈某怀孕期间两次到医院检查没有异议,但认为医院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且院方只是给孕妇做的常规检查,这样的结果出现属医学上的“误差”。

  荣昌县法院一审认为,陈女士到卫生院做产前超声检查,主要目的是为了诊断胎儿是否发育健全。但产前检查分为多种,医院在给陈某做常规超声检查时,有义务就产前B超检查的种类及常规检查的局限性等问题告知陈某,医院没有履行该告知义务,侵犯了陈女士的知情权,使其丧失了选择其他产前检查项目的可能性。

  法院还认为,卫生院在其两次诊断报告单上均记载了胎儿股骨长度,却没有发现其肢体残缺,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遂认为医院存在过错。

  一审判赔精神损失2.5万

  一审还认为,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选择生育一个健康的后代已经越来越成为现实。我国法律不禁止堕胎,对有缺陷的胎儿父母有选择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健康生育选择权”被《母婴保健法》等法律规定为育龄夫妇的一种权利。陈某夫妇正是基于院方的诊断结果选择了将胎儿生下,现婴儿先天性左下肢缺失,是陈女士夫妇先前所不能预想到的,其精神痛苦显而易见。法院于近日做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陈某精神损失2.5万元。

  律师称判决社会意义积极

  据悉,目前原被告双方暂时都没有提起上诉。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倪世钧称,尽管该判决还没有最终生效,但值得肯定的是法院将“健康生育选择权”写进判决,体现了司法对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的人文关怀,社会意义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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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泰安的,参考一下
为确保胎儿能够健康、正常的出生,怀孕两个月后石某先后6次在泰安某医院作胎儿B超、四维彩超检查,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正常,而婴儿出生后却发现其右手发育畸形。7月4日,记者从泰安市泰山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生效,医院被判赔偿原告石某夫妻精神抚慰金20000元。

  2009年2月,原告石某怀孕,为确保胎儿能够健康、正常的出生,石某在被告医院建立了胎儿健康查体档案,自同年4月至10月在该院多次作胎儿B超、四维彩超检查及胎儿的各项检查,其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正常,被告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未显示胎儿异常。后石某生育一男婴,医院在对婴儿作各方面检查时,发现婴儿右手发育畸形。为此,石某夫妻及其婴儿一起诉至法院,认为医院的不负责任,导致了肢体残缺的婴儿的出生,同时给全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医院存有严重的过错,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0余万元。

  被告医院辩称,本案系不当出生案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原被告认可,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经鉴定认为,孕妇石某在某医院行B超检查期间,医院方存在未尽相关注意义务之过错,过错与其损害后果(缺陷儿生出)间有因果关系,若医方能够注意仔细观察,是可以发现胎儿右手发育畸形的。鉴于B超检查时发现其掌骨和指骨有一定难度,故过错参与度拟为20%-30%。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石某与某医院发生法律关系时,其子尚未出生,只是母体中的胎儿,无民事权利能力,亦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子自受孕时即患残疾,其残疾原因是先天性残疾,某医院对石某所做的医疗行为与其子的残疾事实没有因果关系,对其子本人身体不构成侵权。石某到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和保健,双方建立医患关系。医院作为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机构,在对石某行B超检查期间存在未尽相关注意义务之过错,以致未能发现胎儿右手发育畸形。鉴于B超检查发现胎儿掌骨和指骨有一定难度,某医院的医疗缺陷行为与石某产下缺陷儿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某医院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石某夫妻的优生优育选择权,综合本案事实,认定被告对婴儿的“不当出生”承担25%的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石某夫妻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2205.38元,驳回石某之子的起诉。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记者吴允波通讯员贾丰元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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