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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名郡地上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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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4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好领导,佛山名郡开发商私自将1号楼2号楼地上公用空间改为车位售卖,这样做是否合法?无车位业主物业不允许开车进小区,地下车库七万一个是否与当地消费水平均衡?相关部门是否重视这一现象,为业主排忧解难。法治社会当下,为何不良现象如此频发,请领导高度重视民生问题,给建设文明强大的东平打下优良基础。
 楼主| 发表于 2017-10-5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是由山东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按照第五十条的规定,小区车位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停车位买卖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按照这个法律规定,房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应该担负监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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