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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路的质量当时是怎么验收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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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1 18: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银山镇狗山村
图片中就是村内的一段路,只要下雨必定存水,一存水好多天下不去,近两年都这样,对村民出行有很大影响,镇村的两委干部不作为,无人管问治理,及时对此问题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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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2 03: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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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2 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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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2 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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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2 17: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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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2 23: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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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2 23: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挖好排水沟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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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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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8-7-25 22:07
斑鸠店镇路村裂了縫的5#楼会塌吗!!
匿名  发表于 2018-7-27 21:03
法律该如何回应“不好意思,误拆”
光明网评论员

近日,江苏南京市民潘女士向媒体热线反映,自家位于栖霞区龙潭街道龙潭村的房子需要拆迁。而当地房屋征收部门在没有和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居然就把房子给拆了。对此,拆迁的征收单位,南京经济开发区征收办表示,根据这两天的初步调查,应该是施工单位对这个房子进行了误拆,可能是工作上面存在一些瑕疵。

光天化日之下,一座2层小楼在未经房主允许下,居然被拆成了废墟。比这更让人觉得匪夷所思的,是负责拆迁的征收单位对于此一行为的解释:不好意思,误拆。并将误拆原因归咎为工作上面存在一些“瑕疵”。公民物权之重与回应之轻佻之间的反差,可见一斑。

到底是不是误拆,看看事情的来龙去脉,相信公众自有判断:今年三四月份,潘女士接到通知,自己的房屋需要拆迁;5月份,当地相关部门发布了搬迁公告,随后潘女士一家搬离了房子,并和当地房屋征收部门就拆迁补偿事宜进行了协商;6月初,拆迁施工单位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拆过她家的门窗,当时给出的说法,同样是误拆。只是没想到,一个月后,“误拆”成功了。

《物权法》生效已十一年,在未经任何告知程序并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之前,公民的私有产权房屋被“误拆”,到底属于何种性质,相信已无需再做普法。而基于此前同样的戏码已经上演过一次,至少有理由推测,这是一则有着故意目的的“误拆”。到底是因为何种原因,“误拆”得以一而再的上演,我们不得而知,但从结果看,把这类行为等同于工作上的“瑕疵”,已然过于轻佻,也暴露出相关方面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轻视。

事实上,互联网是有记忆的,类似的“误拆”案例,已经并非第一起。仅举两例:2015年,四川德阳一老人外出旅游时房子遭拆;2008年,广东珠海一村民房屋遭遇强制拆除。涉事开发商所给出的答复均是:“不好意思,拆错了”。都是在未经同意、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把公民的合法房屋拆除,如此“巧合”的“拆错了”,用最新这则新闻背后被点赞最多的网友留言来表达公共观感,再适合不过:“老套路了,就是这么无法无天。看看很好笑,想想很伤感。”

此事中,涉事的征收办称,具体情况调查清楚后,他们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一我们会责成施工单位,对她的房屋在最大限度情况下还原复原,我们还会继续和潘先生潘女士交涉房屋补偿的事情,争取把补偿工作做下去。”到底是选择复原,还是要求补偿,这是业主的权利。但后《物权法》时代,“误拆”的多现,必须引起物权保护层面的深思——过往暴力的强拆现象似乎在减少,但以“误拆”等“软性”面貌出现的强拆,是否仍在上演?

查阅相关新闻的后续,似乎鲜见有责任人在“误拆”事件中领受法律处罚。我们可以理解为是拆迁方与业主之间达成了权益补偿协议。或许,房屋被“误拆”的业主,最终确实拿到了还算能够接受的补偿,但无法否认的是,补偿再多,都无法掩盖如是解决路径背后“金钱搞定一切”的逻辑,对公民物权和法律倾轧的事实。

拿“误拆”来回应未经允许的强拆,拆迁者自己“掩耳盗铃”可以,忽悠业主和公众就完全不必了。面对此种卑劣的手法,除了业主积极维权,《物权法》应该长出牙齿。
匿名  发表于 2018-7-27 22:49
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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