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拓宽招商引资领域和渠道,鼓励县内外单位和个人积极为我县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形成全社会共同招商引资的良好氛围,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招商引资项目直接引荐人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招商引资项目直接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为我县引进外来项目、资金起到直接作用并最终促成项目成功落户我县的国内外组织或个人(不包括引荐项目的投资者、合作者以及收取中介费的专业招商机构和个人)。 二、奖励条件 (一) 引荐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为主,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进入园区的项目必须符合园区入驻条件。 (二) 引荐的项目必须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 房地产项目、资源开发类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项目不予奖励。 三、奖励标准 (一) 项目落地投产后,按该项目当年度实缴税金(上级财政、国税、地税稽查部门查出上缴的偷税、漏税等违规金额除外,下同)地方留成部分额度对直接引荐人进行奖励,连奖十年。 (二) 当年度实缴税金地方留成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奖励5000元;51万元-100万元的奖励1万元;101万元-500万元的奖励2万元;501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三) 对于引进境外资金投资的项目,分别按上述相应标准的1.2倍予以奖励。 (四)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50强企业、上市公司、跨国公司(财团)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到我县设立地区总部或分公司、研发机构、采购中心和大型产业基地实现税收并达到第(二)条规定最低标准的,在享受十年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直接引荐人为县四大园区干部职工的,向所在园区引进的项目奖励办法由园区单独制定;项目直接引荐人为县经济合作局干部职工的,按此办法相应相应奖励标准的50%执行。 第四条奖励程序 (一)备案 项目洽谈签约过程中,由县经济合作局负责对直接引荐人进行备案。 (二)申报 对引进项目的奖励,由直接引荐人持有关资料到县经济合作局领取《招商引资项目直接引荐人奖励申请表》,填写完毕并经投资方确认后,提出奖励申请。 直接引荐人在申报奖励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外来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外来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外来投资者出具的直接引荐人确认材料; 4、直接引荐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 审核 1、县经济合作局对直接引荐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符合奖励条件的,报县政府同意后与直接引荐人签订《招商引资项目直接引荐人奖励协议书》。对直接引荐人的奖励实行身份一次审核确认,奖励资金逐年度测算核定。 2、每年度的奖励资金数额,由县经济合作局会同财税、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测算核定。 (四) 兑付 1、每年度核定后的奖励资金于次年的2月份由受益财政按受益比例分别兑现。 2、个人所得税从奖励资金中代扣代缴。 3、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引进项目优惠政策 土地:对于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的项目,用地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实行最低价优惠。进园区项目将水、电、暖、气等基础设施配套到企业厂区红线。 奖励:外商投资除享受国家正常优惠外,项目建成投产后一定年限内,按企业所交税金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对企业进行奖励。 费用:除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按最低限收取外,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 管理:本着高效、便捷、规范的原则,进园区企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统一审批。 服务:对外商项目,县政府成立专门班子全方位跟踪服务,协调解决各类问题,满足外商投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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