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4-07-02 16:16 来源:本站
鲁教办发〔2014〕2号
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做好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主要任务
(一)集中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今年将集中开展中小学补课乱收费专项整治。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与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有机结合,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订治理工作方案。要抓住假期关键节点,集中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要把“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等问题作为治理工作重点,强抓落实,务求实效。要建立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教育厅将出台《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各地也要建立相应机制,分级负责,落实责任制,教育主管部门与所属中小学校层层签订治理补课乱收费工作责任书,坚决杜绝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要将治理补课乱收费纳入教育专项督导,作为对学校办学行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将是否组织、参与补课乱收费作为对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教学行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教师、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一律进行通报、公开实名曝光。
(二)深化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和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治理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要求,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通过合理划定学校招生范围、科学确定招生方式、规范招生入学程序,完善高中招生指标分配政策,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择校乱收费问题。要将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教育督导,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手段,逐县(市、区)、逐校开展择校乱收费问题排查。
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严格控制超班额招生,合理安排外来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上学,严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坚决查处以捐资助学、借读等任何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行为,切实解决“以钱择校”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坚决杜绝“以分择生”的行为。逐步减少特长生招生学校和招生比例,不新增审批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生招生学校。抵制招生过程中打招呼、递条子等不正之风,坚决拒绝说情请托、权学交易等“以权入学”不良行为。从2014年秋季开学始,新入学的择校生不得享受优质高中到校指标。
要按照《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和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基字〔2012〕16号)要求,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辅材料“一科一辅”的管理机制。高中教辅材料严格按省教育厅发布的《山东省普通高中同步类教辅材料推荐目录》选用,由省教育厅通过有关程序遴选具有国家批准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资质的发行单位发行。义务教育阶段配套练习册通过政府采购随教材发行。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其他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各地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要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查处违规操作、徇私舞弊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认真落实《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2〕72号)的规定,指导出版单位合理定价,切实降低教辅材料价格,减轻学生经济负担。
(三)加强普通高中招生及收费行为监管
要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政策,进一步压缩“三限”招生比例。2014年,每所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数)的10%,为全面取消普通高中择校生打下坚实基础。严禁在择校生外以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我省将在调研的基础上,出台普通高中生均财政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合理制定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为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加强普通高中涉外办学收费行为监管。普通高中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我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公办普通高中单方面引进国际课程,以课程改革实验班等名义举办“国际班”“国际部”的,所需费用纳入学校办学经费成本核算,不得向学生收取额外费用。
(四)强化高校违规招生及乱收费治理
深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继续巩固高校“点招”问题治理成果。各高校要向社会公开承诺决不降低标准违规指名录取学生,各高校不得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或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擅自招收学生。凡出现“点招”问题和擅自违规录取考生问题,严肃追究高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加强自主招生及其他特殊类型招生监管。要加强招生过程和招生结果的监督检查,在各试点高校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招生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自主招生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泄露试题、考前辅导、面试请托、违规录取等暗箱操作、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以及乱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建立高校招生检查制度。检查高校招生管理制度的完备性、廉洁性、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自主招生及其他特殊类型招生;检查集体决策以及信息公开等方面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省教育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组织专家对高校招生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抽查高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对于违规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电子学籍注册,已经注册学籍的,坚决予以取消。对违规高校,给予核减招生计划、暂停或取消招生资格等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收费行为
建立健全高等学校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14年9月1日开始,各高校普通本专科学费要严格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136号)和《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3〕887号文件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6号)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实行学分制收费的,要按学分制收费的相关规定执行。学费标准提高的,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费标准降低的,新生、老生均执行降低后的标准。高校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其他费用。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认真落实我省研究生收费政策的有关规定,必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学习方式和收费标准,切实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要求,不得举办课程进修班,经批准在办的课程进修班不得再行招收新学员,已招学员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即行终止。
(六)加强对民生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民生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要求,重点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中职学生资助等涉及教育的民生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各级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坚持阳光操作,开展督导评估;审计部门要强化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设涵盖学前至研究生的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与各级各类学生学籍信息库有效对接。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建设为契机,集中开展受助学生信息专项清理核查,把民生资金真正惠及急需资助的困难群体。加大对民生资金使用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虚报套取、克扣冒领、贪污挪用、延缓发放等行为,要从严查处、严肃问责、公开通报。
(七)进一步清理规范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要严格落实国家对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严禁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严禁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联合对我省现行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清理,保留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各地、各学校通过发放收费政策一览表、宣传手册等方式,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要严格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审批,禁止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将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看护费、自行车看管费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午休费”项目自2014年9月1日起不再收取。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治理工作责任落实机制。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完善治理工作责任制,健全责任落实和倒查追责的有效机制,把治理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相关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业务主管部门要承担起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监管。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负起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及时纠正教育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公开通报和约谈机制,对行风问题较多的地市和高校进行公开通报并约谈问责。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要继续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把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作为各级政府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要抓住春季和秋季开学时收费的“高峰期”和乱收费的“多发期”,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追究责任,督促整改到位。加大信访督办和对重点信访举报的直查直办力度,一经查实,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要指名道姓公开曝光。
(三)严明工作纪律,加强治理工作队伍建设。各级治理工作部门要自觉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敢于动真碰硬、真抓严管,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对于妥协通融、避重就轻、包庇隐瞒,导致教育乱收费问题易发多发、屡禁不止的,要进行严肃问责。各地要结合年度治理工作任务,以国家教育收费政策和治理工作业务为重点,逐级开展面向治理工作人员的专项培训,着力提高履职尽责能力,不断提升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