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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下岗后,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可按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票征缴,目前标准是658.8元的基本医疗保险+96元大额医疗保险,全年共计754.8元。从2012年4月1日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统一缴费标准和待遇支付标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计算缴费年限,等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退休时可停止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直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的参保范围是在校学生、儿童、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农业成年和老年居民。缴费标准为成年200元,老年100元,未成年40元。
三、目前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待遇: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报销有效药费限额25万元。
其中:1、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有效药费额为6万元。
(1)、城镇退休职工统一按90%报销;
(2)、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依据本人缴费基数确定,缴费基数按年度最低缴费标准执行的,医药费报销比例为80%。在此基础上,缴费基数每递增10%(含以内),报销比例相应提高1%,最高报销比例为90%。附表:
缴费基数(元) 报销比例 缴费基数(元) 报销比例
1220-1342 80% 2163-2378 86%
1343-1476 81% 2379-2616 87%
1477-1624 82% 2617-2878 88%
1625-1786 83% 2879-3166 89%
1787-1965 84% 3167(含)以上 90%
1966-2162 85%
2、大额医疗救助有效药费限额为19万元。
报销比例为:6万元以上—15万元的部分,按80%报销;
15万元以上—25万元的部分,按60%报销。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成年以上居民4万元、未成年居民8万元统一调整为12万元。
(2)住院医疗待遇
1、参保居民患病在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就医,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500元调整为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
2、参保居民患病在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就医支出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原来的60%调整为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分别为80%、7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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