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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反映港基文华园收取暖气开口费问题已回复,现就该问题再答复如下:
2009年泰安市物价局根据《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泰价费发[2009]144号文件批复了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2010年以泰价费发[2010]266号文件重新核定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供水、燃气、供热专项配套费两部分,其中供气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3元/平方米收取,供热配套费按建筑面积45元/平方米收取,供水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8元/平方米收取,专项配套费能否收取主要取决于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各专项配套是否包含在房价内,在购房合同订立时就应该明确,这也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明确的主要条款。
2011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其中第八、十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我局按照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于6月1日要求港基商品房开发企业公示了所有剩余房源信息及待售商品房价格,实行一套一标,并在我局备案。为此在6月1日前购买港基商品房者,房价之外是否收取专项配套费主要取决于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6月1日后购房者与该企业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价格执行,开发企业不得在房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契税、房屋维修基金除外)。如购房者发现商品房经营企业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可向我局举报,我局将严肃查处,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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