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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物价局:港基的事还能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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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府的职能部门就是为老百姓服务的啊,你说有了问题老百姓不找你们这些父母官找谁啊,开发商现在欺负咱们的群众,你们还好意思待在办公室里喝茶?拿出合同来找找依据,看看他们是不是乱收费?既然乱收费,为何不处理?你让我们老百姓怎么解决?
匿名  发表于 2011-12-27 08:24
你们还能治了港基吗?人家水费还按3.1元收着呢
匿名  发表于 2011-12-27 09:08
铁腕治庸
匿名  发表于 2011-12-27 09:32
顶。
发表于 2011-12-27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明令禁止的开口费,港基违规收费,怎么不查处!!!
物价局,您的回复,看看吧
捕获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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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12-27 13:19
物价局你们干什么呢?
匿名  发表于 2011-12-27 20:10
吃屎
匿名  发表于 2011-12-28 19:56
冒天下之大不韪
发表于 2011-12-29 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马上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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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9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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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0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价局原来还是可以的,现在是怎么了?也被开发商和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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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12-30 14:32
发表于 2011-12-31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关于您反映港基文华园收取暖气配套费的问题,我局特别重视,专门组织人员深入调查购房户,核查开发企业相关资料,走访相关部门,咨询有关法律专家,现就港基文华园收取暖气配套费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各专项配套费是否包含在房价内,在购房合同订立时就应该明确,这也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需要明确的主要条款。根据我们调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均与购房户签订《东平县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向每位购房户在主合同后附有相关的合同附件,主要包括港基文华园多层建设标准、泰安市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标准平面图、港基文华园共有部分与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说明等,合同中涉及的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综合上述,港基文华园能否收取暖气配套费,主要取决于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合同中条款规定不明确的,可双方协商,也可通过司法渠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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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1-1 23:54
李英来,请你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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