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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物价局,你回答的,我真想喜!你不嫌丢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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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1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华园业主苦苦等了这是接近两个星期的时间,你们终于给答复了,弄了个什么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业主权益,呵呵,又不是上上周,你们所谓的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那就属于乱收费”的论断了?前言不搭后语,驴头不对马嘴,说你们难听的,你们还别不承认,是不是这么个事吧你们说,物价局发言人也看看自己曾经回答过的帖子,是不是我说的实话,对于这些事情,你们回答的也真是千篇一律,不是复制,就是粘贴,就不能一个字一个字的用心去回答? 真替你们单位发言人感到羞耻!
 楼主| 发表于 2011-12-31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水费、物业费、开口费。文华园业主哪一样没反应?你们回答的信誓旦旦,可是做的呢?做的什么情况你们自己看看,对得起这些平头来百姓吗?职能部门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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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12-31 10:37
水费、物业费、开口费。文华园业主哪一样没反应?你们回答的信誓旦旦,可是做的呢?做的什么情况你们自己看看,对得起这些平头来百姓吗?职能部门不作为!
匿名  发表于 2011-12-31 10:41
物价局的人是干什么吗???也真亏你能说得出来,通过司法渠道,国家设立你这个部门是干什么的??你们的职责是什么?如果你这样说的话,我想问一下,是不是东平的开发商都可以随便的乱要价?随便的给业主收费那,反正你们也不管,到时候你们的回复是通过司法渠道来解决,这样的话就行了,这件事情就和你们一点关系都没有吗?
而且我们交开口费的时候,港基文化园的孟总是这样说的,这个 钱是东平政府和我们开发商要的,所以我们只能转嫁到你们业主身上,请问这个问题你们又作何回答?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我们交的钱,都让各个相关部门给瓜分了那,不知道物价局有没有分到相应的分红?
发表于 2011-12-31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这种不负责任的处理方式,不得不让我们这些老百姓浮想联翩,是为我们办事的公仆吗,是为我们这些苦难的老百姓撑腰吗?
我们是一群苦逼的老百姓,贷款,亲朋好友借钱,辛辛苦苦工作赚钱养家,到头来还要付出这样的收费
这收费可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呀,是乱收费的!
你们能查处吗?
还在幻想中的苦逼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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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12-31 10:58
就港基文华园违法收开口费这件事,事实清楚、结论明确、处理简单,就是这么一件再清楚、简单不过事,你们物价局从一开始的应付敷衍到最后什么所谓的深入调查,最后得出的结论和开始完全一样,都是满口胡言,踢皮球、打太极。我问你们:港基的合同你们说看了,调查了,那合同上没有说收开口费的事你们应该很明确吧!港基现在收是违法的结论应该很清楚吧!!!!这些价格方面的文件规定你们竟然不如我们这些普通老百姓清楚,还要让我们教给你们,你们还不认真学?那要你们物价局干什么,你们还是解散吧,我觉得你们最会做的工作就是打太极,你们还是组建太极拳表演队吧,让李英来同志当队长,一定会当得很好,你们打太极的功夫已经炉火纯青了,这样还可以娱乐百姓,我们可能还觉得幸福一点!!!!
我们现在正告你们,你们必须回到合同上到底有没有!!!!!收是不是合法!!!!!到底是该收不该收!!!!明确答复!!!!!!!强烈要求物价局发挥职能作用
匿名  发表于 2011-12-31 12:18
太极高手
匿名  发表于 2011-12-31 13:44
匿名  发表于 2011-12-31 17:16
向东平物价局这样的单位真是天下少有啊
匿名  发表于 2011-12-31 22:55
ding
匿名  发表于 2012-1-1 00:49
摆设,可有可无
发表于 2012-1-1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喜人 丢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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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1-1 16:07
吃喝拿要的物价局!当官不给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匿名  发表于 2012-1-1 23:52
李英来,请你主动辞职!!!!
发表于 2012-1-2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关于您反映港基文华园收取暖气配套费的问题,我局已答复,现就有关政策进一步作如下说明:
1、2009年泰安市物价局根据《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泰价费发[2009]144号文件批复了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在试行一年后,2010年市物价局以泰价费发[2010]226号文件重新核定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供水、燃气、供热等专项配套费两部分,是属于合法收费。
2、2011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其中第八、十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我局按照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于6月1日要求港基商品房开发企业公示了所有剩余房源信息及待售商品房价格,实行一套一标,并在我局备案。因此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6月1日后购房者与该企业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价格执行,开发企业不得在房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契税、房屋维修基金除外)。但是6月1日前购买港基商品房者,房价之外是否收取专项配套费则取决于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
3、国家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查阅6月1日前购房户与山东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港基文华园)签订的《东平县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中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在约定主房、车库及储藏室价款之后又明确约定:“配套及附属设施的计价方式及价款的约定见附件四”。有的合同附件已对配套费的交纳做了明确约定,应当按约定执行;有的合同附件没明确约定的或有异议的,应当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也可通过司法渠道主张权利,申请仲裁。
此答复,如还有疑问,可直联系物价局,电话:283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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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来看楼上的

更喜人了,这话挂了港基门口能当春联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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