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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卫生局新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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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1-10 10:48 |阅读模式
我夫妻在济南打工,东平街道的,小孩两月,因肺炎在齐鲁医院住院花了一万多,请问我们回去咋报销。
发表于 2012-1-11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外就诊补偿指南
一、政策规定:
(一)门诊政策规定
1、市外普通疾病门诊一律不予补偿。
2、经过县新合办审核认定为特殊慢病或重大疾病的病人,在新农合信息系统确认以后,在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申报的特殊慢病或重大疾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三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回县内指定地点办理补偿。
(二)住院政策规定
1、病人需要转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须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所在诊疗科室主任提出转院意见,然后填写《转院审批表》,报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办公室和分管院长批准方可转院。转院实行逐级转诊制。不得直接转往省外医院,不得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否则费用自理。不允许补办转诊转院手续。
2、参合农民在外打工、探亲、就学期间在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出院三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回县内指定地点办理补偿。
3、《关于新农合补偿和监督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东合办发[2010]3号)要求:在外打工、探亲、就学期间所发生的外伤医疗费用以及未经转诊直接到市以外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外伤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二、补偿资料:
(一)市外特殊慢病或重大疾病门诊补偿资料
1、门诊收据
2、门诊处方
3、《诊断证明》
4、检查申请单复印件
5、《合作医疗证》
(二)市外住院补偿资料
1、住院收据
2、《诊断证明》
3、每日清单  
4、《出院记录》(省外就诊的需提供病历复印件)  
5、转诊(或打工、探亲、就学)证明(打工、探亲证明由打工单位或当地居民委员会出具,加盖公章;就学证明由所在学校出具,加盖公章。)
6、《合作医疗证》
三、补偿流程:       
1、转诊到市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就诊完毕后在就诊医院索齐相关报销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回转诊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补偿。
2、打工、探亲或就学期间在市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在就诊医院索齐相关报销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回本乡镇(街道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补偿。
四、补偿标准
1、目前,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800元,起伏线以下部分不予补偿,起伏线以上可补偿费用按45%比例补偿。可补偿费用按照《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实行。特殊慢病和重大疾病门诊补偿暂时参照住院标准执行。补偿标准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和我县新农合运行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2、《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泰卫基妇发[2009]51号)规定:对于未经转诊备案,在市外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规定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未经转诊备案省外就医和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民在务工地就医和急诊除外)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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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有个类似问题的答复,不知道什么原因,谁给删除了。
http://bbs.sddp.net/forum.php?mo ... p;page=1#pid12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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