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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物价局你看清楚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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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2-7 12:06 |阅读模式
暖气配套费不在是国家核定准的收费项目,因为国家在2001年就明令禁止,不准在收取暖气配套费。你们说收取开口费到底违法不
发表于 2012-2-8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支持,关于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问题,已多次答复。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政策,作如下解释:
     2001年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转发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该文件要求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2002年山东省物价局以鲁价费函【2002】15号《关于明确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明确要求在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出台前,文件中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均一律停止,仍继续收取的,按乱收费进行查处。
     2010年,泰安市物价局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301号)、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2002]176号)和《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等规定,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以泰价费发(2010)226号重新核定了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供水、燃气、供热等专项配套费两部分,是合法有效的收费项目。
    暖气配套费是专用于热源至居民用户楼阀门井前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该项收费是包含在房价内还是由购房户在房价外另行交纳,要由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合法有效的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明确约定的或有异议的,应当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程序由司法机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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