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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通知(鲁政发[1999]94号)中规定:个人账户只能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医疗费用,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本人工作调动,个人账户应随工作关系一并划转,继续使用。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和管理。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劳社发[2004]33号)中规定: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按《泰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泰政发[2001]7号)和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不得提取现金,禁止用于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费。
各级审计、监督部门指出我县以前年度以现金形式发放个人账户金属于违规行为,应予整改。因此个人账户基金不能以现金形式发放。
下一步,我县城镇职工个人账户金随社保卡统一发放。目前社保卡已由签约银行完成了网络调试和运营。社保局正在对参保人员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整理,社保卡正在制作中。
感谢各位对社保工作的长期关注和支持,我们将集中人力物力,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尽快将社保卡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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