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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买限价房的都来看看,咱们是不是该有点行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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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匿名  发表于 2012-3-13 14:10
发表于 2012-3-13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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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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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3-13 22:58
发表于 2012-3-16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气温逐渐回升,限价房工地正在紧张的施工中,请大家耐心等待。
为给广大购房户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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