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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东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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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县政府令【2004】42号文的规定,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到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违法行为:
1、向城区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区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2、施工工地周边未设置高度1.8米以上的围挡,高空抛洒建筑垃圾,对土堆散料未采取遮盖或者洒水措施;
3、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日产日清,装卸车凌空抛撒,车车辆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工地;
4、混凝土浇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搅拌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的,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5、拆迁造成扬尘的,未能随拆随洒水;
6、在道路上施工未实行封闭作业,施工弃土、废料未及时清运。堆放施工弃土、散料的,未采取洒水或者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7、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
8、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
9、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10、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食品;
11、城区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12、在城市建成区内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13、在城市建成区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
14、使使用伴唱机、乐器、健身器材等进行家庭娱乐活动、身体锻炼或者其他活动,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严重干扰居民生活;
15、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16、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17、建筑施工或者其他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18、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在居民住宅区从事商业贸易、餐饮娱乐、体育以及组织旅游、培训等活动使周围居民受到环境噪声影响;
19、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水泵等产生噪声污染设备的,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执法主体:执法一、二中队、各执法分局
联系电话(传真):0538-2851877
举报电话:2896110
电子邮箱:dzf285187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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