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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教授发公告援助高考反歧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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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高考考生:你的受教育权受到平等对待了吗?

各位考生及家长:
你好!
  北京大学促进教育平等权课题组对你顺利通过高考,表示热烈地祝贺!更衷心地祝愿你能够顺利实现心中的梦想!在这段充满焦虑和期盼的日子里,我们特别提醒你一定要关注教育平等权利。
  首先,高考只是大学招生的序幕,能否顺利通过大学的招生选拔,才是你实现梦想的关键。能否顺利进入理想的大学,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学招生制度是否公平。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大学招生制度公平,是指任何大学,都应当依照《宪法》、《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所有考生平等的录取机会,而不能仅仅基于户籍、健康状况、性别、民族等与考生成绩和能力无关的因素,对考生进行不公平的区别对待,任何区别对待必须合法,否则就构成对某些考生受教育机会平等权利的侵害,从而构成招生歧视。
  然而,目前很多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对考生进行了不公平的区别对待,其中尤其严重的是户籍歧视。考生只能在户籍地参加高考的政策,不仅造成了很多随迁子女的高考悲剧,更给众多外出务工家庭带来了诸多不幸。而基于户籍制度的大学招生指标分配制度,更是一种典型的户籍歧视。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全国重点大学为本地考生分配的招生指标都比外地高出许多倍,重点大学集中的京沪地区尤为明显:比如,按照上海某名牌大学今年的招生计划(校本部):理工类:上海市93人,河南省52人,广东省40人;文史类:上海市12人,河南省1人,广东省1人。从每个考生的录取机会来看,上海市理工类考生被该大学录取的机会是河南省、广东省考生的25倍,文史类则是广东考生的120倍,是河南考生的150倍。由于个人无法选择自己的父母和出生地,大学这种针对考生个人无法通过主观努力来改变的户籍特征而作出的区别对待,不仅阻断了很多考生平等进入大学的梦想,严重侵害了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权,而且加剧了“高考移民”、城乡教育机会不平等和教育资源配置失衡等不合理现象,并将最终损害中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和国际竞争力、创造能力。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于至善。”大学招生制度不公平,既不能使国家得天下英才而教之,又让被歧视者倍感愤懑和绝望。因此,大学招生选拔条件只能针对考生个人的才学和成绩,而不能针对考生个人无法改变的客观特征,特别是户籍。所以,如果你仅因户籍的原因而不得不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或因户籍原因而被某大学拒录等,建议你既要理智冷静,又要勇于、善于依法维权。如果你果真遭遇了某种歧视,请按照下面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及时联系我们。我们会提醒你保留必要证据,并为你合法维权提供义务咨询和必要协助。
  权利不会从天上掉下来,而是要靠自己主动去争取。我们支持你站出来维护属于自己的宪法和法律权利。再次祝愿你梦想成真!

  北京大学法学院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12年6月10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义务咨询及法律援助联系方式
  杨世建:13641190681;北京益仁平中心:010-51918180
  法律援助邮箱:hujiqishi315@163.com,博客网址: http://user.qzone.qq.com/1434054076
  通信地址: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收) 邮编:1008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序言: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201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教育部(教学〔2010〕1号文件附件)
43.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52.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61.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办、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负责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省级招办负责公布本省(区、市)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本省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本地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北京大学促进教育平等权课题组简介】
    课题组主要负责人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课题的专家组成员包括立法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北京和各地高校的法学、教育学和社会学专家、公益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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