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4]140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2003年学校收费管理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63号)文件规定,我们对各市上报的高中择校生收费意见进行了研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办公高中择校生“三限”政策的规定。高中择校生“三限”政策系指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即择校生录取必须有规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限人数,即择校生应列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择校生招收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限钱数,即择校生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择校费。公办学校要在确保原有招生计划不减少并有所增加的基础上招收择校生,不得挤压计划内招生指标,变相扩大择校生人数。择校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实际招生总人数的30%(以学校为计量单位)。
二、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有所差异的实际,确定我省各市高中择校生最高收费标准按附表所列标准执行。附表所列标准为一次性收取的标准,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在省规定的本市最高收费标准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收费可分学年收取,不同地域、不同学校的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差异。择校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由市、县两级教育部门确定。
三、严禁招生学校不按规定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或另外收取其他费用的行为。收取择校费后,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建校费、赞助费等费款。学校的择校费收入,按隶属关系由市、县两级集中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教学条件较差的学校的建设。各市按照省政府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制定高中择校生收费政策时,要明确各学校择校生的比例、招生计划数、最低录取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收费监督管理。学校择校生收费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公示,收费前须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票款分离”制度,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地在高中招生前,要将择校生的比例、招生计划数、最低录取分数线,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学生及学生家长的监督。
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自2004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附件:山东省各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最高收费标准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各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最高收费标准
市 收费标准(元/生•三年)
济南市 18000
青岛市 18000
淄博市 15000
威海市 16000
烟台市 14000
滨州市 12000
德州市 12000
泰安市 12000
东营市 10000
潍坊市 10000
枣庄市 9000
聊城市 9000
日照市 9000
莱芜市 8000
临沂市 8000
济宁市 8000
菏泽市 4000
注:以上标准为各市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对不同地域、不同学校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可一次性收取或按学年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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