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近日颁布实施。两个文件规定,各级政府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教育部门尤其要认真履行职责。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更要细致入微。校园专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的数量应该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确定,规模在500人以内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安全保卫人员。非寄宿制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上晚自习。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的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学校要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学生宿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畅通和楼梯安全,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重大安全事故善后工作结束后,学校应当以书面形式将相关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同时还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公安机关要在高等学校集中、治安形势复杂、治安管理任务较重的区域,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治安派出所或者警务室。学校设立保卫机构,统一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措施的落实,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装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