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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追责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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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9-27 09:29 |阅读模式
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近日,《山东省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草案)》出台,并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该草案拟规定,下达升学任务、乱收费、教师有偿补习等违规办学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该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15种违规办学行为将被追责,其中包括: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下达升学任务,擅自统计、公布或者宣传升学人数、升学率、考试成绩优异者信息等。违规办学的政府及有关部门,由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
  根据该草案,普通中小学的14种办学行为将被禁止,其中包括:公办学校违反规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在学生自主学习时间安排授课等。普通中小学违规办学,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该草案还对普通中小学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的违规办学行为及追责办法作出明确规定,包括违反规定授课、布置作业,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等。其违规办学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发表于 2012-9-27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hu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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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10-10 09:16
其实这个“规”还不全面,还应加上“以教会学生会学、爱学、乐学,为学生的终生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为首要目的!”
匿名  发表于 2012-10-17 07:22
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匿名  发表于 2013-6-20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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