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举行
2012-12-18 07:31:21 来源: 大众日报
今天(17日)上午,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孙伟出席会议并讲话,副省长孙绍骋主持会议。
孙伟指出,这次改革,将原来中学、小学分设的教师职称,合二为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在职称等级上,统一设置为正高级、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5个等级,增加了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比例,解决了优秀小学教师评聘正高、副高职称的问题和优秀中学教师评聘正高职称的问题。他强调,职称评审要更加注重师德素养,更加注重教学业绩和教学能力,更加注重向基层倾斜、向一线倾斜、向农村倾斜,鼓励和引导中小学教师扎根基层,在教育教学一线建功立业。要突出学校一线教师在竞聘推荐中的作用,突出同行专家在评委会评审中的作用,注重遴选教育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工作,倡导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审方式,尽可能全面反映教师的师德表现、业绩贡献和能力水平,体现社会和业内认可。要坚持按岗评聘原则,实现职称评审、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的相互匹配、有效衔接,树立良好用人导向.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搞好现有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列入改革范围教师的过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
凡在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教学研究、电化教育和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具有教师职称(职务)的在编教师,都要按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过渡。
二、主要内容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现已聘用为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过渡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三)对于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资格予以保留,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