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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如果您符合以上任何一条,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2、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3、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村(居)支部书记、会计、计生委主任须分别在出具的证明上签字,并盖村(居)计生委公章;
4、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生育证明,经乡(镇、街道)调查属实的,分别由乡(镇、街道)调查人、计生办主任、分工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镇、街道)计生办公章;
5、已收养子女的,须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6、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管理单位的生育证明;
7、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8、孕产期培训结业证,查体未孕证明;
9、夫妻双方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书。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安排专人(至少2人)逐一调查、核实申请人员的婚、孕、育及户口性质等情况,对符合申请的,通知育龄夫妻参加乡(镇、街道)计生办举办的孕产期培训,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符合生育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人口计生局审批;县人口计生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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