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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匿名

[已答复] 人社局没有网络发言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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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有问题请提。我们会依据政策给予回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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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3-26 18:18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388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一)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原人事部认定资质的单位收取的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由现行的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5元降为10元;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由每份每月20元降为12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由每份每月5元降为3元。三年后自动取消。
    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标准降低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应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原则,重新制定本地区各级人才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现行收费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提高。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上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2年12月11日

匿名  发表于 2013-3-26 18:19
您好,关于您反映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的问题,我局已责令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支持,联系电话:2822304                                        物价局

匿名  发表于 2013-3-26 18:22
问18、19、20楼,        按每月20元,刚收了三年的,@!应按12元收,望尽快退还!!!
匿名  发表于 2013-3-31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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