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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梯门镇李所村借农网改造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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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0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12月9日上午9点李所村副书记***用大喇叭宣布:照明电表每块收150元,动力电表每块收300元。10号上午治安和组长在14组收钱时说“此款是电工让收的,不交就给掐电,又是谁,让电工这么做的”,“5月份每块表已收60元,现在又每块表要钱150元——300元,请问这样合理吗?是不是村委会搞搭车收费”?
     2012年12月8日晚上齐鲁台“小溪办事”已曝光泗水县某村借农网改造乱收费每块表300元,曝光后已退回,梯门镇李所村又明目张胆,明知故犯,借农网改造乱收费,说是电工,村干部务工费,请问李所村622户,近650块表,收费近10万元,一边宣传农网改造是国家拿钱,一边又强硬地向用电户要钱,岂不是前后矛盾?
  不合理乱收费,用电户是不是有权拒绝?
     请县减负办办调查!重视
匿名  发表于 2012-12-11 07:48
应严查
发表于 2012-12-11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举报到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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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1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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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4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纠风办为什么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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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0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诉无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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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4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已责成梯门镇纪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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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7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梯门镇政府了如指掌,不需调查就可处理,可是会处理吗?不信就等着瞧,梯门镇政府什么时候能把损害老百姓利益的事放在心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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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7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还能回复!纠风办没封贴!怪了。
梯门镇有纪委组织,好像他们都去哈酒了!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党啊!我可怜的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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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7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梯门乡李所村真的是出名了!如果泰安市纪委组织来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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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7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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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7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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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8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平县纠风办:李所村乱收费不严查,就是对党员干部损害群众利益的公然蔑视,就是对执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公然挑战,就是徇情枉法,有禁不止,顶风而上,就是,在梯门镇减轻农民负担就是一句空话,说一套做一套,和国家政策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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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关于开展2008年度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检查考核的通知

各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8〕7号)要求,近期将组织检查组对2008年度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近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农民负担监管作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票否决”的监督检查机制不动摇,坚持重点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不动摇,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很大成效。但从平时信访和检查的情况看,农民负担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三乱”现象仍有发生。有的基层部门向农民收取建房规划费和定点测量费、农村义务教育教辅材料费、计划生育服务费、婚姻登记服务费、社会治安费等费用;在农民申请宅基地过程中,有的村委会和乡镇有关部门利用审批权力收取宅基地使用费等,每处宅基地少则上千元,多则上万元。二是惠农补贴政策落实不到位。有的地方在发放粮食直补、生产资料综合补贴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抵扣、不按时发放等现象,有的将粮食直补款抵顶农民的合作医疗费、水费、“一事一议”筹资等。三是减负政策执行不力。有的地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被乡镇截留、挪用;有的地方应由财政负担的农村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如学校修建、五保户供养、计生费等仍然由农民和村集体承担;有些基层部门将本应履行的社会管理职责,以收取保证金、赞助费、管理费等各种名义向村集体转移;有的地方“一事一议”操作不规范,筹资方法和资金管理使用不当,甚至有少数乡镇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公费订阅报刊费超标问题普遍存在。四是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有的地方仍采取多留机动地、“两田制”和强行调整土地等办法,向农民有偿发包,变相增加农民负担。五是水费等生产性费用征收不规范、搭车加码现象仍然严重。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执行引黄水费政策,收取方法简单,平均摊派水费征收任务,对用不上黄河水的村民也征收水费。六是农民负担反弹隐患仍然存在。有的地方对新形势下出现的变相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的敏感性降低,农民负担是高压线不能碰的意识有所淡化;个别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较好的地方出现反弹苗头,因增加农民负担引发的信访案件有所上升。

  二、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重视情况。包括各地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制度是否得到落实;党委、政府是否召开会议下发专门文件研究部署减负工作;是否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考核各级特别是县、乡两级年度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先树优、考核和任用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有关涉农部门是否按照部门负责制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二)减负和支农惠农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包括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实行了专户储存、分村设账,有无平调、挤占、挪用、克扣现象;各项减免、补贴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农村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按规定该由各级财政承担的是否落实到位,有无向农民转嫁问题;向农民收取费用的程序是否规范并按规定开具票据。

  (三)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实施情况。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是否规范;是否严格履行了议事、审批、备案等程序;筹资筹劳有无突破标准,筹资是否专款专用,接受村民监督;有无平调、挪用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问题;有无假借“一事一议”名义向农民乱集资的现象;筹资筹劳是否按规定出具专用票据;有无违反规定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

  (四)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包括是否存在“两田制”和多留机动地收取承包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现象;有无随意调整农户承包地借机收取承包费的情况;政府征占用集体土地,安置补偿费是否足额、及时到位;县、乡是否存在挪用补偿费的问题。

  (五)专项治理工作落实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是否有借募捐的形式和以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名义变相集资;在新农村建设投资中,有无超出村内范围要求农民出资出劳配套问题。在农民建房、农村义务教育、引黄水费、报刊征订、修建道路、村村通自来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生育以及身份证办理、农业用水用电、校舍修建等方面是否存在乱收费、乱摊派、强迫命令的现象。

  (六)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包括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村级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是否得到落实;农民负担信访举报、案件查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制度是否健全;农民负担监督卡填制是否规范,是否全部发放到农户;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经费是否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七)处理信访和案件查处情况。包括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案件查处是否及时;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违纪违法案件按照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处理是否到位;是否存在隐瞒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纠、弄虚作假的现象。

  (八)整治县、乡、村级组织乱收费情况。有关部门及村级组织是否存在违规向农民收取押金、违约金、罚款等现象;县、乡有关部门是否存在向村级组织乱收费和摊派问题;村级补助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有无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摊派问题。

  三、检查考核的方式、方法

  (一)检查方式。本次检查考核以各市自查为主,在各市做好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省里组织抽查,抽查的重点是信访问题多、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县和行业。

  (二)检查方法。省里抽查和各市自查都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听取汇报与实地查看、座谈相结合,综合考核与平时掌握情况相结合的办法,对县(市、区)、乡(镇)、乡(镇)直部门、村、户等逐级抽查,重点到乡(镇)直部门、村、户进行检查和了解情况,直接听取基层和农民群众的反映和呼声。省检查组随机抽查有关市2个县(市、区),各市自查也不要少于2个县(市、区),对每个被检查的县(市、区)随机抽查2个乡(镇),对每个被检查的乡(镇)随机抽查3个村,每个村随机走访5个以上农户(不同类型的农户)。

  四、检查考核的时间安排

  各市要抓紧时间组织力量开展自查,3月底前将自查报告上报省减负办;4月中下旬省里组织检查组进行抽查。

  五、检查考核的工作要求

  (一)自查报告要如实反映当地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际,既要总结成绩,又要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要具体可行。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

  (二)本次检查,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抽调得力人员参加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要主动配合检查组的工作,服从检查组的安排,自觉接受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诿、敷衍,更不允许弄虚作假,欺骗检查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被检查的农户以及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一旦发现,要严肃处理。

  山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22号文件进一步
                                   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2〕4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省各级认真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断加强涉农负担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农民负担总体上保持在较低水平,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但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管力度有所减弱,涉农乱收费问题不断出现,向农民集资摊派现象有所抬头,惠农补贴发放中“搭车”收费、抵顶代扣费用问题时有发生,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不规范和超范围、超限额等问题在部分县(市、区)比较突出,部分领域农民负担增长较快。全省各级、各部门要从巩固执政基础,关注民生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重要性,不断增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和加强源头预防,为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再创山东农业农村发展新优势作出新贡献。

  二、明确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管理涉农收费和价格。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征订任何教辅材料;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或“搭车”收费。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养殖、屠宰和销售环节多收乱收费用。严格执行引黄水费最高限价政策,禁止向用不上黄河水的村民收取水费或按人口、按地亩平均摊派水费。

  (二)深入治理加重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问题。加强对向村级组织收费事项的日常审核监管,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力度。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负担监管,深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问题,加大动态监管和跟踪督查力度,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三)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2011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1〕37号),进一步明确了筹资筹劳的标准、议事范围和议事程序,为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提供了依据。2012年4月农业部《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农经发〔2012〕1号)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各地要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宣传指导。要积极组织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项检查和督查,总结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要抓住关键环节,严格把握好议事民主关、公示公开关、审核审批关、资金管理关、检查审计关。要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按照民主议事、方案审核、政府补助、验收检查等环节操作,规范组织实施。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民投工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要严格控制数量、比例及工价标准。不得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不得超标准、超范围筹资筹劳,不得简化议事程序或逃避审核审批,不得平摊以资代劳款和以自愿名义平摊捐资,严禁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建设项目向农民筹资筹劳。抓好筹资筹劳减免政策落实。

  (四)扎实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加大奖补力度,扩大奖补覆盖面,完善制度办法,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坚决纠正在村以外或乡镇统筹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以及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等违规问题。严格落实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20%用于村级的政策。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要确定到县、控制到乡、落实到村,按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坚决禁止通过截留挪用粮食直补等各项惠农补贴、代扣代缴其他费用和通过挪用、侵占村级转移支付、征地补偿费、土地承包费等,变相增加农民负担。

  (五)延伸农民负担监管领域。推动农民负担监管向农村公共服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及惠农补贴、补助、补偿政策落实等相关领域延伸。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各种向村级组织和农民集资摊派行为;农村公共服务领域重点监管向农民代支代扣代缴费用和搭车收费行为;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重点监管向农民多收费乱收费行为;惠农补贴、补助、补偿政策落实领域重点监管抵扣和搭车收费行为。严格政策界限,对政府全部投入型项目,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资金缺口;对政府部分补助型项目,防止强行要求村级组织和农民出资出劳。

  三、建立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制度。在坚持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村级订阅报刊“限额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的前提下,继续完善农民负担监督举报、重点监控、监测、专项审计等制度;在规范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基础上,加快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信息化监督管理制度,从制度上有效控制农民负担增加。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各级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必须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的意见。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对各级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要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必须经过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负担。建立农民参与村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机制,提高农民民主议事能力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及时更新内容,标明举报电话,便于农民监督和反映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制度,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继续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票否决”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农民负担源头防控、监测预警、督促检查、重点监控、目标考核、维权援助等长效机制。

  (二)强化农民负担重点治理。切实治理行业性涉农乱收费问题。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解决本系统、本部门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继续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领域的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强迫命令及违规收取引黄灌溉水费等问题的专项治理,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继续开展向村级组织摊派收费问题的治理。对问题较多区域,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选择部分县(市、区),设区市有关部门也要选择部分县、乡,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制定治理方案,全程督办,排查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切实防止区域性、行业性农民负担反弹。

  (三)加强涉及农民负担事项的检查监督。各级要继续组织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中涉及农民负担情况,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年度检查,检查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加大对涉及农民筹资筹劳事项的专项审计力度,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农民群众监督。进一步畅通农民负担信访渠道,加强综合协调,推动解决信访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严肃查处涉及农民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加大对涉及农民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坚决予以退还;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予以降低。严格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

  减轻农民负担是关系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村发展稳定的大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项治理部门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绝不能因为强农惠农力度加大而思想麻痹,绝不能因为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民负担水平下降而工作松懈。要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妥善解决统筹城乡发展中涉农负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决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问题普遍化。要加大对基层干部的宣传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其农村政策水平,增强服务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的督导,及时通报结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农业 农民负担 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6月15日印发
              

              山东减轻农民负担 严禁向村组织摊派教师工资

  



  发布时间:2012-07-02 作者:李钢 访问次数:66   

  近日,山东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2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征订任何教辅材料;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

  意见规定,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

  其中对教育收费,意见规定,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征订任何教辅材料;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意见同时要求,要扎实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严格落实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20%用于村级的政策。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坚决禁止通过截留挪用粮食直补等各项惠农补贴、代扣代缴其他费用和通过挪用侵占村级转移支付、征地补偿费、土地承包费等,变相增加农民负担。

  加强对向村级组织收费事项的日常审核监管,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力度。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齐鲁晚报)
                                       


                                          



                                         农业部官员解读面向农民收费的九个方面

  



  

  2012年5月24日,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孙中华做客人民网,以“以治理涉农乱收费为重点,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为题 接受本网在线采访并与网友交流互动。本场访谈是“全国纠风工作系列访谈”的第三场。

  孙中华将面向农民收费的项目大致归结为九个方面:

  第一,关于农村用水收费的问题。农业离不开水,水费的支出是农民农业生产的一项很大的支出。现在的政策规定,农业供水实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这样一个政策原则。因大面积抗旱、排涝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要按照直接受益的原则来据实收费。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者搭车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农民使用本村集体的水塘、水库的水,农民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的用水,以及为农业抗旱等临时应急取水,以及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省(区、市)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关于农村用电价格的问题。对于生活用电,要落实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政策。已实行城乡同价的地区,农村用电与城市用电执行同一价格标准。未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城乡同价。在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前,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严核定农村的用电价格,防止分摊不合理成本并挤入农村的电价。

  第三,关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的问题。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全国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从2008年春季开学起对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2009年免除了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的住宿费。目前,按规定可以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一些地方存在征订教辅资料的情况,对于征订教辅资料,要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并且不得突破“一教一辅”。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收费,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农民工学生乱收费。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的价格分别按居民规定的价格执行。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并收取伙食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第四,关于办理身份证收费的问题。公安机关对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涉及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收费项目。

  第五,关于农民建房收费的问题。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本5元,国家特制的证书每本20元。建设部门可以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每本10元的工本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在办理建房手续时,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农民占用耕地新建住房的,除可以收取证书工本费以外,还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收取开垦费的问题,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是负责开垦工地的义务人,耕地开垦费不宜向建住宅占用耕地的农民个人收取。

  第六,婚姻登记收费的问题。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只能收取结婚证书的工本费,精装本每对9元,简装本是每对2元。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收费标准按省级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推介保险、搭售物品、收取押金、保证金,强行服务并收费等。

  第七,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的问题。对于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明确相应的服务内容,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对其他非基本殡葬服务收费,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收费和不服务也收费的行为。

  第八,关于有线电视收费的问题。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强化成本监审、严格听证程序、合理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对农村有线电视用户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城市用户,同时要对低收入用户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第九,关于农机服务收费的问题。对于农机服务要防止公益性服务项目变相向农民收费、经营性服务项目多收费乱收费的问题。
切实为农民减负 真正让农民增“福”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这是继2006年国办下发《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后又一指导新时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文件。

  自从国家实施《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以来,全国农村减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11年农民人均直接承担的费用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较2005年下降了43%,随着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实施,农民在农业生产及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得到补贴补助的项目不断增多、数额不断增加,逐步形成了“种粮得补贴、上学不交费、看病可报销、生活有低保”的新格局。随着一事一议及财政奖补政策的实施,农村村级公益事业投入新机制逐渐形成,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但随着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推进,各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公共服务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增多,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涉农乱收费、向农民集资摊派的问题现象有所抬头,惠农补贴发放乱收代扣问题时有发生,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不够规范,部分地区农民负担增长较快。在农业连续增产、农民持续增收情况下,农村乱摊派、乱罚款、乱截留各种直补款的现象时有发生。中央虽多次出台文件,各级政府也成立了专门的减负机构,确实使农民负担减轻了不少。可在一些地方,向农民乱收费、截留直补款等现象依然存在,令农民非常不满。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有些地方领导干部对当前农民负担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零农业税等于零负担”,因此造成减轻农民负担的责任意识淡化,工作力度减弱。二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投入机制不健全,政府与农民投入责任界限不清,农村一些项目建设的地方配套资金得不到落实,形成向村级组织和农民集资摊派。三是一些地区发展农村各项事业采取硬性摊派,将配套资金缺口转嫁到村级组织和农民头上。

  治愈乱收费、乱摊派、乱截留,需要健全制度措施。一要进行重点治理,加强向村级组织摊派各种费用的治理与整改,解决向村级组织收费增加问题。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等以及修建维护通村公路等领域向农民乱收费和集资摊派的专项治理,解决行业性农民负担问题。二是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督促各地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合理确定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切实改变按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例确定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做法。三是加强农民负担监督检查。积极组织开展各地区农民负担检查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项检查,坚决纠正平摊以资代劳款和以自愿名义平摊捐资等违规问题。四是加强农民负担领域监管,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政策的信息公开,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建立农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机制,提高农民民主议事和管理的透明度。同时,要加大对涉农案件的检查和处罚力度。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涉农案件的检查,加大对农资销售流通市场价格、质量的监管,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农资与乘机乱涨价等扰乱市场的不法行为,对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做到保护农民利益不手软。其次,要加大对乱收费部门和相关领导的处罚,对乱收费所得予以没收,对乱收费的部门和领导要追究责任,一查到底,严格问责。加强教育,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服务意识,进一步落实“村务公开”。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将各种乱收费、乱克扣的行为公之于众,阻止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建立健全制度措施,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将“农民减负”进行到底,不断给农民增“福”。
                  


                   国务院纠风办要求坚决纠正涉农乱收费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2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今日在中国政府网全文公布。意见指出,要坚决纠正涉农乱收费和侵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加强涉农收费监管,落实收费公示制。

  意见称,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加强涉农收费监管,落实收费公示制,坚决纠正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水利灌溉、农机服务等方面乱收费问题。

  意见要求,深化面向农村基层组织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专项清查,严禁在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领域,以及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摊派资金、强行抵扣、搭车收费等,建立健全向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度。

  意见指出,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纠正超范围筹资筹劳、以资代劳标价过高等变相增加农民负担问题。进一步完善财政奖补办法,规范奖补范围,提高奖补标准。加强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坚决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征地、补偿不到位、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


            



                     山东将对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4月20日,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考核动员会议在省农业厅召开。省农业厅巡视员、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林建华,传达了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刘伟和副省长贾万志的批示精神,并受领导委托,对检查考核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在动员会上获悉,本次检查将从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抽调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组成9个检查组,由厅级领导带队,按照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1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对各市2011年度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各地在农民负担监管过程中的组织领导、政策落实、工作措施、长效机制建设、实行百分考核“一票否决”等情况。通过检查考核,督促和推动各地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总结推广各地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经验和做法,重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不落实、中央和省强农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加重农民负担、损坏农民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





                      国务院纠风办要求坚决纠正涉农乱收费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2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今日在中国政府网全文公布。意见指出,要坚决纠正涉农乱收费和侵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加强涉农收费监管,落实收费公示制。

  意见称,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加强涉农收费监管,落实收费公示制,坚决纠正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水利灌溉、农机服务等方面乱收费问题。

  意见要求,深化面向农村基层组织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专项清查,严禁在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领域,以及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摊派资金、强行抵扣、搭车收费等,建立健全向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度。

  意见指出,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纠正超范围筹资筹劳、以资代劳标价过高等变相增加农民负担问题。进一步完善财政奖补办法,规范奖补范围,提高奖补标准。加强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坚决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征地、补偿不到位、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






                           确保农民负担继续降低不反弹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意见》分析了当前减轻农民负担面临的形势,明确了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是继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后,又一指导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文件。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是当前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近年来,随着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施力度的逐步加大和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不断加强,农民负担总体保持在较低水平,由此引发的矛盾大幅减少,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农民得到的实惠越来越多。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的明显成效,为粮食连续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加快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好成绩来之不易,应当倍加珍惜。同时,应该看到,随着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各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加快,农村公共服务逐步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日益增多,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涉农乱收费问题不断出现,向农民集资摊派现象有所抬头,惠农补贴发放中乱收代扣问题时有发生,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还不够规范,部分领域农民负担增长较快,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仍未消除。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要居安思危、警钟长鸣,绝不能因为农业税取消而思想麻痹,绝不能因为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民负担水平下降而工作松懈。

  当前,我国已进入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面临着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义重大。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情况,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禁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集资摊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农民利益无小事,负担问题牵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不懈地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保持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压态势,,为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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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打酱油的!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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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1-14 17:06
投诉无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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