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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暖气开口费、天然气开口费到底该不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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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3-4 15:36 |阅读模式

暖气开口费、天然气开口费到底该不该交?一、供暖、供气管网配套费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内容是商品房价格构成部分,在销售合同签定前开发商已缴纳应计入价格,不得再另外收取。

  二、开发商在销售合同签定前没有缴纳两费的,开发商应在合同上注明。凡是没有注明的,在2010年9月1日前签定的合同,买卖双方按合同内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合同法规定办理。9月1日之后签定合同未注明的,“两费”由开发销售单位承担,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

请问这两费东平购买的新房还用再交这两费吗?

发表于 2013-3-6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你所咨询的关于开口费的有关问题建议咨询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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