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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自行车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东平县自行车运动协会(简称自协)。
第二条 本团体由东平县广大自行车运动爱好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积极响应国家“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和“全民健身”的号召,应东平县各级领导要求建立的非营利性的群众体育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自行车爱好者的纽带,发展自行车运动的助手。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团结全县广大自行车运动爱好者,联合政府社会各有关部门,努力发展群众性自行车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发现和培养自行车运动人才,提高自行车骑行健身运动技术水平。积极倡导节能环保,运动健身,享受自然的运动理念,为我县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积极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东平体育运动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东平县文体局及东平县各级各界领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本团体努力宣传贯彻党的体育路线、方针、政策,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引导人们利用自行车作为生活及上下班的交通工具,推崇绿色交通,为促进环境保护作出贡献。
(二)立足群众,面向社会,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大力开展群众性自行车健身骑行、旅游观光、自行车竞技等项活动。举办或与企事业单位联合承办各种类型的自行车运动竞赛活动。组织自行车爱好者学习自行车运动技术,竞赛常识,介绍国内外自行车运动状况和发展趋势,搞好经验交流。
(三)积极主动与周边城市自行车团体建立联系,开展各地区、城市之间的自行车运动的竞赛交流。
(四)通过自行车运动,对青少年及自行车爱好者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弘扬“为国增光、无私奉献、科学求实、遵纪守法、顽强拼搏”及中华体育精神。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承认本章程的东平县自行车爱好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身体健康,热爱自行车运动
(四)参加本协会的会员及非本协会人员在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时必须办理人身相关保险;若不办理保险,在骑行活动中出现意外,责任自负。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种自行车运动竞赛、旅游活动、技术辅导交流以及裁判培训等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会员免费或优惠参加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监督批评本团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认真遵守文明公约,在竞赛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带头遵守竞赛规则和有关规定,遵守公共道德;
(三)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热心开展群众性自行车运动;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个人会员需缴纳年会费20元(终身会员免交会员费),逾期不缴会费者即作为自动退会处理,将不予年检。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代表通过。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推举产生常务理事人选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管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主席。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开展相关合理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处理善后事宜。善后期间,不开展善后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9年7 月8 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会员证的使用管理:
1.本证只限本人使用;
2.本证不得涂改;
3.本证遗失,应及时向本会申请补发(交工本费20元);
4.会员退会或停止会籍,本证必须交回。
附:
东平县自行车协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公示
主席兼秘书长:李梁
副秘书长:尹燕蕊(分管翻译、宣传、裁判工作)
李 一(分管财务、培训、后勤、裁判工作)
刘 佳(分管会员、组织活动工作)
理事会主席:张翔
常任理事:徐玉平、柴达木、陈吉超、刘帅、杨帆、董宁
张翔、张晓雅、井冉、屈洁、陈闻生
监事会主席:陈宜文
监事会:郑洋洋、李明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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