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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咨询:请问县城区域居民生活用电多少钱一度,各小区都一样吗?阶梯电价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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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6-20 19:36 |阅读模式
咨询:用电高峰到了,请问县城区域居民生活用电多少钱一度,各小区都一样吗?阶梯电价如何规定的?
发表于 2013-6-21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您反映居民生活用电及阶梯电价规定的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电力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有关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一是供电企业直接管理抄表到户,产权分界点在户外计量表处,供电价格执行政府定价。二是产权分界点在小区变压器接点处计量的,供电企业抄表到小区总表,然后小区物业公司负责收取各用户的电费,变压器及其下端线路损耗由各用户分摊,各小区供电价格根据损耗大小而定。
附: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2〕120号
各市物价局:
为确保阶梯电价政策平稳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和《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2〕70号)精神,现将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执行周期
(一)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结算以年度为周期。对于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自电力公司上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至本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作为一个执行年度;对于使用实收制量控卡表的居民用户,以日历年度为执行年度。
(二)年分档电量的确定。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实际月份计算,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2012年按半年的分档电量计算。
1.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新装业务时,按新装业务受理之日起的当年执行年度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
2.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改为非居民用电的改类业务,电力公司应按改类前当年执行年度居民用电的实际用电月数进行电费清算,待居民用户结清全部电费后,办理改类业务;非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改为居民用电的改类业务时,按改类业务受理之日起当年执行年度的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
3.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更名、过户业务时,电力公司应按原居民用户当年执行年度的实际用电月数进行电费清算,待原居民用户结清全部电费后,受理更名、过户业务;新居民用户应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按更名、过户业务受理之日起当年执行年度的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
4.居民用户申请办理销户业务时,电力公司应按用户当年执行年度的实际用电月数进行电费清算,用户结清全部电费后办理销户业务。
5.房屋出租发生租赁关系时,租赁双方应注意分档电量剩余情况及电价水平。电力公司不因租赁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解除重新核算阶梯电量分档基数。
(三)年累计用电量的确定。自每个执行年度起,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按照每月用电量(使用实收制量控式卡表的居民用户按照每次购电量)之和计算,累计超过分档标准电量后,执行二档或三档电价。
(四)使用实收制量控式卡表的居民用户,以日历年度为周期购买电量,以各档购电量执行阶梯电价,每次购电时进行判断(2012年分档电量按半年计算),电力公司应主动提醒、指导用户购买。执行年度内第一档和第二档的未购电量,跨年度不结转。
二、关于“户”的认定
试行阶梯电价范围内(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电力公司为居民家庭安装的电表为一“户”。
(一)单独使用一块电能表,且对应一个房产证明(或宅基地证,下同),认定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二)单独使用一块电能表,因历史原因没有房产证明的居民用户,如果户口簿地址与用电地址相同的,认定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三)共同使用一块电能表,同一用电地址对应着多个房产证、或两个及以上户口簿的住宅,认定为“合表”居民用户。
(四)因历史原因,一户居民的一处住宅在电力公司登记有两个及以上单独装设电能表用电情况的,可以暂按电能表分别执行阶梯电价,但应逐步归并为一个房产证明或一处住宅对应一块电能表。
(五)存在其他用电性质的居民用户,其居民生活用电部分按照“一户一表”对待。
三、关于“一户多人口”用电政策
(一)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申请“一户多人口”用电政策,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原件、房产证原件及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到当地电力营业厅办理认定手续。居民用户的户口簿地址、房产证地址和用电地址应当一致(因道路名称变更导致的不一致除外)。相同人员、不同用电地址不得重复申请。“一户多人口”政策自受理的次月起执行。
(二)各地区公租房、廉租房居民用户申请“一户多人口”用电政策,应提供与政府部门签订的租房合同和居民户口簿原件,租房合同中的地址应当与用电地址一致。
(三)因历史原因没有房产证的居民用户,如果用电地址与户口簿地址相同,可以申请办理“一户多人口”用电政策。
(四)居民用户每两年应到当地电力营业厅办理“一户多人口”用电政策续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按“一户多人口”用电政策执行。
四、关于“电采暖用户”用电政策
(一)年用电量超出4800度的部分、试行期间暂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的“电取暖用户”,是指小区整体或整栋楼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统一安装采暖设施(电能为唯一采暖能源或以电及新能源混合能源采暖)的居民用户(不含小区管理单位按住房面积计收电采暖费的居民用户)。
(二)居民小区业委会或居民楼委托单位(个人)可提出小区整体或整栋楼的电取暖用电认定申请,提供整个小区或整栋楼所有电采暖居民用户的房产证(或户主的身份证)。经电力公司确认并现场核实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锅炉、蓄能式电热器、电热膜、电地热、以电及新能源混合的采暖设备(太阳能辅助电加热、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取暖后,认定为电取暖用电。“电取暖用户”用电政策自受理的次月起执行。
(三)由于国家不鼓励实行电锅炉、电地热取暖,根据国家发改委阶梯电价指导意见精神,2012年7月1日后安装的电锅炉、电地热取暖居民用户不执行“电取暖用户”用电政策。
五、关于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的免费电量政策
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每户每月15度免费用电基数,电费先收后返。电力公司依据省民政部门提供的在册户数,以年为周期将免费电量对应的电费统一交付省财政部门,由民政部门随低保补助一并发放。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山东省物价局
                                                        201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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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10-9 14:29

答非所问
匿名  发表于 2013-12-7 16:21

发表于 2014-7-10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要顶,楼主的头像还是不错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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