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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关于2013年新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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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6-27 22:09 |阅读模式
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合同工享有2013年劳动法的规定吗,能享有同工同酬吗,在我们东平会执行吗
发表于 2013-6-28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您所说的为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全文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针对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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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6-28 13:42
人社局领导:我县在行政事业单位上班的合同工该发多少钱?
  东平的龙头事业单位合同工发700、800钱符合《劳动法》吗?连我县最低工资标准都不够可以吗?请领导答复。
匿名  发表于 2013-6-28 13:48
人社局领导:
劳务派遣能享有同工同酬。那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合同工工作在一线,可以矮人一等吗?按照我国《劳动法》领取全国最低工作吗???????
匿名  发表于 2013-6-28 13:49
??????????????????????
匿名  发表于 2013-6-28 14:32
行政事业单位就不该存在临时工
匿名  发表于 2013-6-28 14:32
行政事业单位就不该存在临时工
匿名  发表于 2013-6-28 15:59
人社局,你明确回答楼主的问题了吗?劳动法我们可以在网上搜索,在这里不是让您把新劳动合同法贴给我们。
匿名  发表于 2013-6-29 11:56
在东平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合同工临时工比正式工干活多,服务多,工资低,还有没有王法啊;希望能遵循国家2013年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匿名  发表于 2013-6-29 11:56
在东平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合同工临时工比正式工干活多,服务多,工资低,还有没有王法啊;希望能遵循国家2013年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匿名  发表于 2013-7-1 08:22
人事代理费多收了
匿名  发表于 2013-7-1 08:28
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原人事部认定资质的单位收取的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由现行的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5元降为10元;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由每份每月20元降为12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由每份每月5元降为3元。三年后自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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