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2〕70号
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与周期
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范围为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
试行阶梯电价的城乡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电力公司为居民家庭安装的电表为一“户”。
阶梯电价按年度为周期执行。全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
2012年按半年的分档电量计算。
二、电量分档和电价标准
居民用户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
第一档:电量每户每月210度及以下,执行现行电价;
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210-400度之间,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400度以上,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电力公司抄表周期正常交纳电费,年用电量2520度及以下执行现行电价每度0.5469元;2520-4800度部分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为每度0.5969元;超过4800度部分执行第三档电量加价标准,为每度0.8469元。使用量控式卡表与电力公司结算的居民用户,以年度购电量执行上述标准。
三、配套措施
(一)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电价政策,转供电单位不得擅自实行居民阶梯电价。各地要采取措施减少转供电现象,加快“一户一表”改造步伐,改造过程中电力公司不再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2014年7月1日起,仍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户,将依据国家规定调整电价。
(二)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已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超出4800度的部分,试行期间暂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
(三)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第一档电量每月增加100度至310度,第二档电量为310-400度之间,第三档为400度以上,加价标准不变。
(四)阶梯电价试行期间,居民用户发生用电变更,按照实际用电月份数计算分档电量,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五)我省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0081元。
(六)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每户每月15度免费用电基数,电费先收后返。抄表年度结束后,按每户每年180度乘以现行电价计算的电费全额退费。
(七)适时开展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试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是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搞好沟通协调,确保阶梯电价在我省顺利实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市要加强对阶梯电价各项政策措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电力公司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相关政策,制作便民手册,进一步提高居民供电服务质量。
(三)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试行阶梯电价涉及面广,要及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提高政策的透明度。要及时收集、掌握社会各方面的反映,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五、试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