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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正大城市房子漏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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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8-1 13:46 |阅读模式
关于正大城市花园房子漏雨问题,刚买房子就漏雨,让用户该如何入住,买了新房一天没有入住就漏雨,是房子问题还是质量问题,但不是一户,这样情况我们该如何去住,该如何面对他们的维修,维修过程缓慢,多次不见效果。该找谁维权?请相关领导到各户走访走防,了解下情况。
发表于 2013-8-1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网友你好,房子漏雨问题请咨询县房管局。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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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8-1 19:41
东平住建局 发表于 2013-8-1 15:06
这位网友你好,房子漏雨问题请咨询县房管局。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注。

懂不懂啊?房子质量问题属住房建设规划建设局管。
发表于 2013-8-2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东平住建局 于 2013-8-2 15:51 编辑

这位网友,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建议向小区开发商反映处理。按照建筑法相关规定,您反映的问题属于质量缺陷,可用修复的办法解决。承担修复责任的有开发商和楼房施工单位。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以上答复能给您提供必须的帮助,如您对联系楼房开发商或施工单位有困难,请如实告诉我们您需要修复的具体位置和您的详细信息,我们可帮助您联系并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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