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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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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8-1 20:54 |阅读模式
附件2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聘人选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批准;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的组织管理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等,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 经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竞聘、申报,并根据推荐、评审情况,由该学校(单位)按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有关规定予以聘用。
第三章  推  荐
第九条  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确定竞争推荐人数,并组织竞争推荐。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符合岗位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由学校(单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条  学校(单位)成立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的推荐委员会(7人以上),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学校(单位)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在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十三条  正高级教师的推荐,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将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呈报。
第四章 呈  报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须由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委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
其中,报上级职称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须逐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高级(含正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高级(含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7人,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0人,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须由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称等级的教师组成。
高级(含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由长期在中小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正高级教师和高等院校基础教育教授岗位、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研究员岗位上任职且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组成,其中,中小学教师应不少于60%。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注重教书育人业绩和一线教学实践经历。
评审委员会实行评审专家责任制。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核准。
第六章 核准公布
第二十二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和评审程序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其中,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同意后行文公布。
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三条 经核准公布的,颁发统一制式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水平评价证书。《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匿名  发表于 2013-8-2 19:50
希望各位老师好好学习省人事厅和教育厅下的文件,不要乱发帖,发牢骚,我们要按文件执行。
匿名  发表于 2013-8-2 21:06
(八)教学成绩(20分):把所有符合条件人员近三年(每学年取最后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的教学成绩每年赋分,累计排名,按参聘人数平均分为三档。一档20分,二档10分,三档5分。无成绩参聘人员按三档计分。注:教师拟聘任上年度和当年任教课时量(行政人员按折算后计算课时量)未达到本校均课时按三档计分。
匿名  发表于 2013-8-3 09:28
准吗?
匿名  发表于 2013-8-3 10:11
游客065127 发表于 2013-8-2 21:06
(八)教学成绩(20分):把所有符合条件人员近三年(每学年取最后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的教学成绩每年赋分 ...

1、近三年的成绩,任职以来的成绩哪??为什么只是每学年的最后一学期的成绩??一年两次期末考试滴??
2、每学年的考核和县市级的优秀教师表彰难道不是老师优秀成绩的表现?不是对老师突出贡献的认可??有些人看到别人辛勤工作,取得证书,说三道四,难道不好好反思反思;不只是抓住机会,还应看到这些老师付出的汗水和辛苦。
匿名  发表于 2013-8-3 10:32
县里出了文件,今年所有老师全都聘上,免得老师们整天闹闹哄哄,这下皆大欢喜了吧
匿名  发表于 2013-8-3 12:06
不先发工资
匿名  发表于 2013-8-4 16:06
县里出了文件,今年所有老师全都聘上,免得老师们整天闹闹哄哄,这下皆大欢喜了吧
匿名  发表于 2013-8-4 16:18
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由学校(单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匿名  发表于 2013-8-4 16:19
通过评审才能聘啊!
匿名  发表于 2013-8-4 16:23
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由学校(单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匿名  发表于 2013-8-4 16:59
我县40分的教学成绩,更应该拉开档次!可把近三年教学成绩累计排名,分三档,。分别为40分20分10分,人数各占三分之一。奖勤罚懒,才能调动积极性!        
      个别地方,再也不能闹最高40分保底38分的笑话了!!!
匿名  发表于 2013-8-5 15:03
匿名  发表于 2013-8-6 10:03
若40分是教学成绩就好了,关键这40分里还包含德、勤、能等很多虚假的打分得来的成绩,我们学校教学成绩只古50%,所以教学成绩高的,考核成绩有可能倒数,我们伟人有句话:不管黑猫白猫抓着老鼠就是好猫,强烈要求下次竟聘要根据教学成绩。
匿名  发表于 2013-8-6 22:23
职称是对没聘上的是最大的不公,一样教学,聘上的也没做什么特殊贡献,同样的工作,工资相差太多,这样的制度也不改变,教育里勾心斗角,这就是教育的畸形。
匿名  发表于 2013-8-7 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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