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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物价局,关于公安局车辆评估的贴子不回答,这个文件也有你们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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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9-13 10:04 |阅读模式
你们物价局对泰安市物价局、泰安市公安局文件  泰价证发〔2009〕80号你们自己怎么也不执行,你们是执法部门吗?你们该执行啊?和你们有关,有文件不执行,还要你们这些部门干什么,广发广大人民的血汗钱,不如撤了。
发表于 2013-9-16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泰价证发(2009)80号文件“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物品财产损失需要进行鉴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出具《委托书》,委托同级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我局认证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在所属行政区内开展具有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物(包括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事故定损等各类标的)的价格鉴定。车辆物品价格鉴定只是我们局一部分职能,你提出的泰价证发(2009)80号文件我们也在一直执行,我们一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作价原则进行鉴定,凡有关部门委托我中心的案件,一般情况下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另行约定。谢谢这位网民对物价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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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9-16 17:33
东平县物价局 发表于 2013-9-16 15:00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泰价证发(2009)80号文件“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

匿名  发表于 2013-10-9 14:22
差点睡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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